时间:2023-01-07 01:52:41来源:法律常识
未成年人醉酒无证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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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徐某危险驾驶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6年4月,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X3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KM+500m处时,车辆驶入道路东侧路基下后与路灯杆发生碰撞,致车内乘坐的叶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223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于2016年4月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被移送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办案人员发现徐某出生于1998年10月,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未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向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院辩护通知后经审查认为徐某符合援助条件,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即刻将案件指派给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并由该所刘建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刘律师接收指派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徐某和其监护人,并征得徐某和监护人的同意,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详细告知其在案件办理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并建议其对所参与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争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刘律师认真听取了徐某的陈述,了解了同乘人员叶某受伤情况,并动员其家人积极对叶某的损失给予了赔偿。随后刘律师第一时间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阅卷并制作了阅卷笔录,经过阅卷核实了案件的具体细节,了解了受害人陈述,查阅了相关证据,结合庭审,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庭审中辩护人对被指控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主要对徐某从量刑上进行辩护。辩护人认为,1.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徐某应当从轻处罚。2.徐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虽然在醉驾后造成损失,但是徐某家人已对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并且取得了伤者的谅解。3.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真诚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徐某可以从轻处罚。4.徐某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能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徐某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并深表忏悔和自责,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5.徐某属于偶犯、初犯,一向遵纪守法,此前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2016年12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当下,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家人的溺爱、个体的任性、社会的宽容,往往行事不计后果,极易触犯法律的底线。就本案而言,案情并不复杂,后果也并不严重,但是,法律如果不对这种随意酗酒、任意驾驶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就会有更多的徐某接踵而至,破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徐某酒后驾车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家人能够全额赔偿各项损失并且取得谅解。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徐某能感恩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更有利于改造的环境中悔过自新,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刑事法律政策,让其真诚的将来回馈我们的社会。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观点明确,引用法律准确,辩护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采纳,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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