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2:11:1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南京的陈先生反映,2018年,为图省心,他将鼓楼区建设新村的一套两居室委托给南京自如房屋租赁公司。可是,合同还没到期,自如却单方面要求业主降价,如果业主不同意自如就提出解约。
解约的话,陈先生可以获得相应违约金。可按照合同约定,不论是谁提出解约,陈先生都将支付几万元的“装修折旧费”,这让陈先生十分困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损害业主利益。
自如称受疫情影响
要求房东大幅降租
陈先生告诉记者,2018年8月18日,他与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如)签订了一份长达5年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也就是托管合同。合同中约定,首年房租为3080元/月,之后每个管理周期递增3%。记者注意到,双方约定的合同中还包括空置期:第一年为60天,从第二年起是每年25天,总共有160天空置期。
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公关部李振华表示,空置期的设置是因为业主的房子在自如接管后会有房屋装修、改造以及租客轮转的时间,“签合同时业主是知道的。”
从2018年9月起,陈先生每月都按时收到了自如支付的房租。可是,10月24日上午,陈先生接到了一位自如工作人员的电话,提出希望陈先生降租金。“工作人员说因为疫情原因,市场行情不好,希望我每月降租900元,”陈先生告诉记者,“可是本来租金就3000块钱一个月,一下子降了900元/月,实在降太多了,我不能接受。”
业主不同意降租
自如将发律师函
陈先生说,针对自如工作人员提出的降租要求,他在电话中已表示明确拒绝,也向自如工作人员表示理解,相应的降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自如的工作人员却态度很坚决。“自如工作人员后来又给我打电话说如果我不同意降租的话,自如将会发律师函。”
陈先生说,自如单方面提出解约的话,将赔偿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可是,让陈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合同中的有一项“奇葩”条款:合同提前解约,甲方(陈先生)均应向乙方支付装修及新配置设施的损失费。“明明是自如违约,却还要房东倒赔给自如钱,这太不合理了。”陈先生认为,这就是自如设定的“霸王条款”,显然会损害业主利益。
记者看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房屋装修标准,只是标注了一些物品的单价。装修完毕后,自如也没有向陈先生提供具体的票据。此外,合同中还特别提到,乙方无法为装修和新配备设施提供额外单独的票据,涉及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乙方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陈先生说,关于折旧费的具体金额自如工作人员也确实说“以他提供的数据为准。”目前,陈先生还未收到自如工作人员发来的所谓装修折旧费的具体金额。
自如:业主房屋空置太久
希望跟业主友好协商
11月3日,记者多次致电这名要求陈先生降租的自如工作人员,均无人接听。4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鼓楼区华侨路56号大地大厦21楼的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对于自如提出给陈先生降房租的原因,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公关部李振华表示,今年受疫情影响,市场行情不是很好,“这位业主的房子在市场上空置至少两个月了,甚至更长,站在公司的角度我们也希望友善的经营下去,现在跟业主协商,因为他房子空置太久没有租客租,大家相互让一步,做一个良性的运转。”
陈先生目前这个房子是什么状态,是空置还是已经租出去了?李振华表示,“肯定是空置的。”而据陈先生提供的信息,目前,他的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两名租客入住。“我们再核实一下。”
李振华表示,按照合同条款,装修折旧费在合同中有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都明确。“从我们公司的角度,这样的资产捂在我们手里也是企业的一个经营困难点。所以和业主协商降价。”租金降幅多少是如何确定的呢?李介绍,自如有一个核价的系统,降多少是经过核算的。
针对自如工作人员前期坚持降租900元/元,不同意就发律师函的说法,李振华认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可能不顺畅。就此情况,李振华希望双方还是能友好协商,“如果业主不同意降租,第二步就协商解约。”并表示,就相关具体情况会给予回复。
5日下午,记者收到了李振华的回复。他仍表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存在问题。据他了解,陈先生委托给自如的房子装修费用共5万多元,那就意味着,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自如提出解约的话,陈先生将收到自如支付的6000多元违约金,而陈先生将支付给自如3万多元的装修折旧费,截至记者发稿前,陈先生都没有接到南京自如的沟通电话。
律师: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天眼查显示,自2018年7月20日,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共有25项开庭公告,其中,16件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针对类似情况,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吕旭辉律师。吕旭辉表示,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自如公司想变更合同内容调整租金,应与业主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自如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如单方变更则属于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吕旭辉强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自如公司以业主不同意降低租金为由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则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自如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自如公司赔偿损失;同时,业主亦有权要求自如公司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并承担业主相应损失。
针对此事,记者将继续关注。
新华日报·政风热线记者 蒋浩 张旭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