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2:17:3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的证据种类,我们之前有提到过证人证言这种形式。就是围绕着原、被告间的纠纷情况,当时有知情人在场,他了解并且能够证实的一些案件事实。
但是在具体法院的证据审查过程中,如果只有所谓的证人写的一张证明材料,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证人他必须要在开庭时出庭,当庭进行陈述,接受原告、被告、法院的三方询问才可以。
这样看,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现实难度就出现了。它的难度很大一部分出现在能够有这个知情人愿意配合原、被告矛盾纠纷的解决而放下自己的事情,付出精力、冒着得罪一方的风险,来为你们的案件事情而出庭。
作为与原、被告双方间并无过度利益或情感交往的他人来说,如果你能找到这么一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那么这个人就好好交往下去吧,他肯定是一个不计较个人得失、公正、善良的人。大多数人的情况,人家有自己的工作、生活、学习任务,能够给你提供一个书面的证明材料就已经是底线了,想让人家还为你们的案件而出庭,现实中很少人能做到。
而作为与原、被告双方间都有一定感情交情的人,当他为其中的一方而作为证人出庭时,就意味着得罪了另一方,趋利避害是大多数人的想法。
再或者,作为与原、被告其中的一方关系较近的人,他出庭大多是为了与之关系较近的人说话的,比如夫妻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的亲属或朋友等;又或者是与公司企业发生的纠纷中,公司企业的一位工作人员。当他们出庭作证时,其实本身就是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能否真能做到公正、不偏私,不好肯定,法院也是需要好好斟酌的。
总结以上的情况,或者证人根本就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证的人因为与案件一方存在利害关系,他所说的证言是否被采纳认可还需画个问号。
所以说,证人证言在现实案件处理中,能起到的作用真的一般,远不如其他证据来的客观、可信。
上面仅为一家之言,是本律师的所感所言,既然法律有允许证人证言的这种证据形式存在,自然有它的必要性,只希望所有案件相关人都能如实反映案件情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