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7:18:53来源:法律常识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概念阐述】本办法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经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受案人民法院批准签发后,该代理律师据以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指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适用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类型】诉讼阶段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内容固定明确、已有实物载体、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办法和勘验笔录等,一般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程序和时限】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届满前提出。起诉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可以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举证期届满前提出;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执行终结前提出。
本办法适用于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及适用一审、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第四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须提交的材料】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须载明的内容】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号;
(二)申请方当事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及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申请调查“案件相关材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事项进行审查,一般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签发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签发。不予签发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的,应当入卷存档;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七条 【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
(三)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非由协助调查人保管的;
(六)其他不宜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的内容】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案件号、案由及案件名称;
(三)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签发日期和院印;
(九)妨碍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调查的实际需要、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收集的难易程度等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持令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的,申请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律师调查令。
第十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效力】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到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的义务】持令律师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执业证书,有随行人员的,还应当出示随行人员身份证件,供协助调查人核对。协助调查人原则上不得要求持令律师提供前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持令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持令获取的全部证据及协助调查人填写的律师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律师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或者协助调查人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持令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调查令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持令律师应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证据及相关信息保密,且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
第十二条 【协助调查人的义务】协助调查人在对律师调查令、持令律师执业证书核对无误后,有义务根据律师调查令载明的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并有权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协助调查人当场提供相应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协助调查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等副本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者盖章。
协助调查人因故不能按时提供、无材料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调查的材料的,应当在调查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律师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决定在六个月到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毁灭持调查令调查收集到的证据的;
(四)将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调查证据私自拆封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失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不当使用或者泄露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或相关信息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使用或者滥用律师调查令情形的。
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前款行为存在疏于管理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 【协助调查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参照适用】代理律师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发及管理职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统一制式的律师调查令样式,全省各级法院对其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应当进行统一管理。
持令律师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情况通过审判管理部门层报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协助调查人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情况通过审判管理部门层报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黑龙江高院民一庭
编辑:王鹏、刘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