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7:33:1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民营企业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经审查后,依法对该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保障和促进了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01
案情回顾
涉案的两家民营企业因生产施工占地问题引发一系列纠纷,矛盾升级并最终导致一家企业的挖机被毁坏处理价值近五万元。案发后,两家民营企业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履行到位,矛盾得到基本解决,但涉案人员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过全面查阅案卷、走访调查,了解到涉案的民营企业系当地知名企业,规模较大,企业目前已投入大量资金在建生产线,一旦生产线建成并投入生产对当地生产生活及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若企业管理人员被起诉,势必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经过详细审查,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涉案人员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且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履行到位,符合不起诉条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精神,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综合全案考虑,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拟决定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公开听证】
为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11月4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此次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诉讼过程、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公开说明,听证员认真听取了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就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提问。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听证员经过合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同时肯定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举措。
03
【处理结果】
结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弋阳县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把服务“六稳”“六保”要求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审慎处理涉企案件,努力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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