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2:02:4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魏XX、武XX原为工友关系。2019年8月1日0时许,原告与二被告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致打架,原告头部被被告武XX用烧水器底座打破。同日原告至西安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主要为创伤性脑损伤,及脑震荡、头皮撕脱、右肘软组织损伤。至2019年 8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7天。出院医嘱中载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共计花费医疗费7501.3元。2019年9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未公(六)行罚决字【2019】988、9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原告头部被被告武XX用烧水器底座打破。经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并对被告XX处以二日行政拘留、对被告XX处以四日行政拘留。2019年9月24日,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向原告出具1008元鉴定费普通发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赔偿医疗费7494.75元、误工费793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10元,共计9197.75元。
二、驳回原告杨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1008元,共计1508元(原告杨XX已预交),由被告武XX负担。
律师点评: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因被告XXX致原告受伤。故被告武X为侵权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打架,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不仅承担了民事赔偿,还受到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劝大家不要出手打架,这个案子再次说明“打赢了进警局,打输了进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