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4:09:10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7月6日,江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常熟某厂门口左转弯时,与黄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黄某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将江某、顺泰物流、保险公司、顺发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9万元。
被告江某驾驶的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车,牵引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已注销,挂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为顺泰物流,江某无法说明其与车辆行驶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另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但挂车的投保情况无法查明。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江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状态为主车牵引挂车,主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主车牵引动力以及主车、挂车共同的惯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应视为一个整体。故虽无法查明挂车的投保情况,但并不影响和免除主车的保险人即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在主车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某按照70%的责任,赔偿黄某17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31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赵丹丹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