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3:36:02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
海南省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陈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陈xx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95m2,房屋建筑面积为100.7m2,专有建筑面积为91.19㎡,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87年5月9日止。
2017年5月10日,xx区人民政府发布《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示了《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其内容为:因实施阳光海岸棚改项目需要,xx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67.36万平方米,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涉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国有及民营企业、宾馆酒店和商品住宅小区以及xx区机场、友谊、朝阳、儋州、光明、和平、新建、榆港8个社区居委会;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三亚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
被上诉人陈xx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陈xx与 当地区政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70号《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70号补偿决定),决定:对陈xx案涉房屋实施征收;陈xx可在该决定确定的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中之一;限陈xx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xx区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区住建局验收后拆除。
同时,该决定还告知陈xx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xx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9日,xx区政府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陈xx的案涉房屋。
一审:强拆违法
陈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维权,并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 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 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区政府未待陈xx在法定期限内对70号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便于2021年8月29日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其强制拆 除行为不仅与其在《阳光海岸征收决定》和70号补偿决定中告知的征收拆迁程序相悖,更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前述规定,且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违法。陈xx诉请确认xx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xx区政府强制拆除陈xx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超越法定职权。鉴于该征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 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确认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9日强制拆除陈xx位于三亚市xx宿舍楼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区政府负担。
二审:驳回区政府上诉
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后,区政府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陈xx拒不配合征收工作,导致区政府未能与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后依法拆除案涉房屋,并无不当之处。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开展阳光海岸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全部房屋已腾空,满足拆除条件,同时为了避免流浪人员等无关人员进入小区,造成不良影响,为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区政府根据拆除计划依法拆除案涉房屋,未侵害陈xx的合法权益。综上,xx区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xx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因陈xx与xx区政府对被征收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xx区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70号补偿决定,限陈x在x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xx区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区住建局验收后拆除。但天涯区政府未待陈xx在法定期限内对70号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便于2021年8月29日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