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4:31:42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可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信访事宜都不可诉。
1.对履行职责类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可诉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是一种常见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对于此类履行职责类信访事项,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类受案范围中“(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情形,显然是法定可诉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虽然进行答复,但是并没有依法答复的,则可以认定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类受案范围中“(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情形。行政诉讼实践中履行职责类信访事项的起诉没有障碍。
这里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对于履行职责类答复行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复议。显然,对于履行职责类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能不履行或者拒绝答复,也可能是答复处理本身不合法。当事人不服,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只需要《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为依据即可,而如果选择行政诉讼,则需要区分行政机关是不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情形,还是属于处理(履行)行为不合法的情形,这两类情形在《行政诉讼法》中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
2.信访或诉讼的选择
既然履行职责类信访答复(处理)属于可诉的,同时《信访工作条例》有规定了可以复查、复核程序,那么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呢?选择了复查、复核之后还能够选择诉讼?选择诉讼之后还能不能选择复查、复核?
从实践经验来看,对于履行职责类信访处理不服的,如果选择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再去选择信访途径,则信访机关往往不再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依据是《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如果先选择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则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复查、复核意见不可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明确规定。第二,复查、复核意见不可诉,但是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或者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这时候选择复查、复核程序如果没有改变履职类信访答复(处理)的结果,而选择行政诉讼途径的,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中六个月期限的规定。从知道履职答复(处理)作出之日起计算不应该超过六个月的期限。该期限不因为当事人选择了复查、复核程序而中断。实践中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3.履职类信访答复可诉的限制
履行职责类信访答复(处理)虽然可诉,但还是有一定限制的。第一,相关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当事人应该直接相关。如果当事人为了别人的事情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它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而不可诉。第二,履职是指行政机关履职,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责、监察委的监察监督职责、人大的法律监督等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