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4:37:5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笔者观察,不少律师在进行风险代理时,为夯实工作成果,规制委托方失信行为,往往会在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此类内容:若律师开展工作后委托方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以及未经律师同意撤回起诉或私下与责任方和解的,则视为律师已完成委托代理工作,委托方应当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
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后,此类约定通常被法院认定无效。理由在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权利是受托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诉讼中是否和解、调解、撤诉等是委托人的自身权利,律师风险代理中的此类约定实质上对委托人的上述权利形成了限制,与委托代理合同应有的目的、性质不符,因而此类约定无效。
【参见最高法院判例:(2012)民再申字第216号】
PS:律师风险代理的注意事项
1.必须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对风险进行告知和提示;
2.不得对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变相实施风险代理,即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4.不得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5.风险代理收费仅指律师服务费用,不包括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