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2:10:04来源:法律常识
在四类外鉴定登记制度取消之后,控方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也更名为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等,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类证据仍按照鉴定意见审查其证据三性。我们曾发文分析了控方出具审计报告从合法性、真实性角度,辩方如何进行充分有效质证。除了防守,辩护方还可以进攻:被告单位/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以审计打审计,以鉴定打鉴定,揭示出控方所出具审计报告证据的不客观或不全面之处。
一、被告单位单独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根据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显示,未通过法院提起申请独立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专家意见类证据类同,判决会以“未经司法机关委托,由被告人/单位自行委托,未向第三方提供完整证据资料”为由,不认可辩护方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但,为什么我们还是认为被告单位有必要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原因有三:
(1)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审计报告重在对银行流水、发票开受等数据的检验、汇总、审核,若卷内审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的,自行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能够为律师质证对方审计报告提供强有力支撑;
(2)即便审计报告从证据效力上可能被否定,但审计报告都需要委托方提供大量审计材料依据,这部分证据材料包括被告单位被查扣的会计凭证等,在庭审时大部分情况下,控方不会作为证据出示。如果该部分证据资料对辩护方有利,通过审计机构审核,有利于提升委托审计资料(原始证据)的证据效力;
(3)如果卷内审计报告并不是存在错误,而是存在割裂资金、货物流转链条,得出结论不全面不客观,则被告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还原完整流向,向合议庭呈现更全面客观的案件事实。
一句话总结:做了可能没用,不做肯定没用,还是要做。
二、审计机构选取——大城市、有司法鉴定资质的
一旦被告单位、被告人需要提供反向审计报告来打控方卷内审计报告,案件的控辩对抗就非常激烈了,从当地寻找审计机构来完成一份独立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抗,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太现实的。被告单位会选择从北京、上海等地选择,当然也可以到省会城市选择机构。
在选择审计机构时,尽管司法会计鉴定已被取消登记,也建议从以前拥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避免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资质问题影响审计报告效力。
三、审计机构委托——签订合同、出具委托书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更像流水线作业,常规的对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由实习生操刀,注会只负责签字。而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预出现在法庭视野中的审计报告,如果签字注会不能全程参与审计过程,那么很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最终出庭时的控方询问,会直接影响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因此,在合同谈签时,应根据审计报告的工作内容,尽量约定注册会计师的有效驻场工作时间,确保最终签字注会全程参与跟进项目。
委托方应当与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验看鉴定人的资质,事前确认好签字注册会计师,做好资质方面的举证准备。
四、委托审计检材——被告单位/人不能获取卷内证据如何破?
从控方审计报告的逻辑出发,基本上作出审计结论也是依据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单位的账簿凭证、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资料。因此,大部分情况下,被告单位想要反向审计,不会涉及到无法获取的证据资料。而对控方审计报告中所依据的言词类证据,本身不应当作为鉴定/审计依据。
被告单位自行委托审计报告时,可以通过向委托方询问、了解、落实相关情况;其他账簿凭证、发票等证据资料则由被告单位从留存的电子账套内重新导出,由被告单位逐页、逐份盖章提供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即可。
要点提示:审计机构应当独立作出鉴定,对卷内审计报告涉及到的数据流向,如果对应的证据资料无法提供给案外辩护方委托审计机构的,可以在举证时合并举证,共同来说明证明目的。
例如:某案件中,审计报告审定开票方将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向受票方供货的散户,一部分款项支付给受票方指定个人账户,对支付给散户部分数据,受票方无法获取,因此审计时只能审计“指定个人账户”向下支付货款的情况。在举证时,辩护人可以将两份报告结合共同来说明,最终开票方回款的金额,均如实支付至源头供货方。
结论:并不存在障碍,变通方式来做。
五、审计工作开展——为询证、盘点预留充分时间
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当更加关注审计流程的客观性,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做好审计流程工作把控。
例如,需要对支付货款进行审计的,按照审计流程,则要向接收款项一方发询证函,并要求对方独立回函至审计机构,以便查验付款真实性。对企业仓库记录是否能保障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的,则需要对仓库实务进行实盘、监盘。
以上审计程序,应当预留充分时间,企业作为委托方也应考虑到位,避免业务承接后,由于工作时间不充分,而无法出具审计意见,或最后出具有保留的审计意见,影响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六、审计报告要点——关于资金流向鉴证
资金因通过第三方银行机构结算,首先原始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双方都不会提出疑意,因此,对货物交易及服务发生的完整资金流向进行审计,对委托方来讲,是打破控方闭环“资金回流”结论的利器,委托方应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包括对公账户、关联个人账户流水。
审计机构可征询委托方,了解资金流向与发票对应关系,存在“回款”情况,但委托方要求对资金完整流向进行审计的,应获取充分证据,对汇款账号向下继续支付货款或服务款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方式为由审计机构向接收账户发函,询证款项性质并回函确认属于货款或服务款项,以此提升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七、审计报告要点——关于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鉴证
真实货物交易不像资金流向,通过银行流水即可证明,货物因为无法还原至交易当期,因此,对是否发生了真实货物交易难以向验看银行流水一样直接得出结论。当然,借鉴控方审计报告的思路,通过对记账凭证、入库单、出库单、出货结算单等物流凭据的审查,并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判定上述单据是否有实际交易对应,还是为掩盖虚假交易制作。但作为被告单位一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大多不会直接就单据的真伪发表意见,我们此前接触的案例中,曾有审计机构通过核验企业库存商品是否账实相符的方式,拟为购销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提供支撑,虽关联性上相对较弱,但至少可以证明企业不是空壳开票公司,对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举证奠定基础。
八、审计报告要点——关于发票开、受及增值税税款缴纳、抵扣鉴证
审计结论:
是否有税款损失是虚开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大部分司法机关的观点停留在,受票方抵扣的税款=国家税款损失,但实际上,即便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受票方抵扣税款也不一定造成税款损失,关键还是要追诉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判断税款损失在哪一环节。作为开票方,则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说明,涉案发票均以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九、出庭准备——控辩双方都可以申请鉴定/审计人员出庭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控方出具审计报告的,辩护方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当然是否出庭,由法庭来判定、通知。一般而言,如果辩护方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理由充分的,合议庭不会拒绝,但也不能排除,个别案件中,公诉机关会以鉴定意见均有相关依据支撑为由,拒绝己方鉴定人出庭。此时,可以辩护方应当提出完整书面理由争取,当然如最终合议庭未通知鉴定人到庭,则做好充分有效质证即可。
相对应,公诉机关当然也可以向法庭申请并由法庭通知辩护方审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所以,我们也强调了,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全程参与审计流程,对审计过程充分把控。辩护人也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吃透审计程序、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对审计报告依据附件及移交的电子底稿也要非常熟悉,以便更好应对庭审。
小结:以审计打审计,四类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取消之后,控辩双方提供的审计报告类证据,从证据效力层次上,并无区别,故被告单位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应当重视此项工作。对审计报告的举证、质证都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的思路,考虑充分,以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