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3:48:50来源:法律常识
万众一心,抗击疫情。光法律师团队为您讲解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已开展线上办公,为您排忧解难!
正确认识疫情信息
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和科普知识,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造谣、不传谣。
面对疫情要保持冷静理性,自觉抵制、反驳网络上不科学、不文明的言论;不随意转发网络平台非权威认证、非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等信息。向家人、亲友传递官方发布的、正确的防疫信息,共同维护健康积极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树立法治意识
不传谣、不造谣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自觉增强底线意识。对于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1:2022年10月11日11时许,张某编发信息:某市疾控中心上午开会研判,从明天开始,全市全域实行三天静默管理,赶紧先准备几天的菜吧。之后发到网上,导致网民大量转载,引发群众恐慌。目前,张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10日处罚。
不隐瞒、积极配合防疫工作
增强防范意识,出门佩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离; 勤洗手,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集体性活动。积极配合当地防疫工作,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扫码出入等工作,不隐瞒信息,不抗拒防疫措施,做到科学有效防疫。
案例2:2022年10月1日北京警方通报,9月30日,丰台区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该人朱某某(男,47岁,货车司机),于9月28日晚进京送货,在明知自己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下,未落实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疫情防控要求,在货主王某某(男,42岁)及温某(男,43岁)、林某某(男,37岁)的协助下,通过藏匿于驾驶室后排、由林某某代驾的方式,违规进入新发地市场。朱某某随后出入市场内的饭店、便利店等场所,相关饭店经营者孙某(男,34岁)、便利店店主胡某某(女,35岁)不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导致多名与朱某某同时空关联人员密接隔离。此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发地市场工作人员王某某(女,44岁)、秦某某(男,42岁)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影响市场防疫工作。朱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目前,丰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上述8人依法刑事立案调查。
图片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其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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