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6:38:24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Y某入职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但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时公司总经理承诺,给予月薪为1.5万+年度分红净利润3%,如果年度分红不足12万,公司保障最低分红12万元(注:即最低30万/年)。
2019年12月31日,Y某离职,并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报销款”等。
仲裁期间,公司曾派员过来开庭,之后就不再联系。
仲裁裁决支持了Y某的部分诉求。
Y某不服仲裁裁决,准备提起一审起诉,却发现公司已在仲裁期间注销,且注销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债务已清算完毕”的不实承诺。
Y某于是将公司的3名股东及1名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另案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求连带支付工资差额、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报销款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Y某的大部分诉求——即,判决公司3名股东连带支付“工资差额5万、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等(注:法院认为此类纠纷只能判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判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认为报销款的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纠纷:劳动仲裁
申请人:Y某
被申请人: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M公司支付
1.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万元;
2.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3.报销款417.3元。
仲裁庭审情况:
仲裁庭审时,M公司曾派员参加庭审。
仲裁裁决:
1.M公司向Y某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
2.驳回Y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劳动纠纷:一审
Y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但因M公司已经注销,无法起诉到一审。
(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
原告:Y某
被告1:李x(注:M公司原股东)
被告2:潘xx(注:M公司原股东)
被告3:万xx(注:M公司原股东)
被告4:欧阳x(注:M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审诉求:
1.判令四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0000元;
2.判令四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
3.请求四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报销款417.3元;
4.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李x、潘xx、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Y某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万元;
二、被告李x、潘xx、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Y某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三、驳回原告Y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潘xx、万xx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8元,本院退回原告。被告李x、潘xx、万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摘要)
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成立,于2020年10月12日注销,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为被告李x、潘xx、万xx。
原告Y某于2019年8月1日入职M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M公司总经理李x的钉钉聊天记录,李x确认原告月薪为15000元+年度分红净利润3%,如果年度分红不足12万,公司保障最低分红12万元。根据上述内容,本院确认M公司向原告承诺的年度薪酬为不低于30万元,平均月薪应不低于25000元。M公司已向原告每月发放工资15000元,另外1万元未发放。
原告Y某与M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曾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M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万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报销款417.3元。该委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深南劳人仲裁【2020】xxx号仲裁裁决,裁决M公司向Y某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驳回Y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2020年10月9日,M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被告李x、潘xx、万xx共同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行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M公司注销。
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显示,该委于2020年10月14日送达仲裁裁决书给M公司。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清算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李x、潘xx、万xx在未履行清算义务、未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违法注销公司,造成原告劳动报酬无法向公司追索,被告李x、潘xx、万xx应对原告Y某的劳动报酬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欧阳x并非公司股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欧阳x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M公司在仲裁裁决送达前已注销,且原告对仲裁裁决内容并不认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请求,本院在诉讼中重新予以审查核实。
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入职M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M公司向原告承诺年度薪酬不低于30万元,平均月薪应不低于25000元,M公司已向原告每月发放工资15000元,另外1万元未发放。根据本院查明的上述情况,经核算,M公司应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万元【(25000元-15000元)×5个月】,应支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25000元×4个月)。对于M公司上述欠付款项,被告李x、潘xx、万xx应对原告Y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报销款417.3元,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用人单位消极应对劳动争议纠纷,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注销公司的,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有可能面临劳动者提起的“清算责任纠纷”。
在“清算责任纠纷”中,如果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款,但公司在未付清该赔偿款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承诺书,擅自将公司注销的,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为“自行清算”的,其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即,公司在前述“清算责任纠纷”中,公司注销前的股东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每个月要支付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了较高的工资,但每月实际支付较低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诉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差额。
4.劳动纠纷的解决,有时还涉及到《公司法》相关知识的运用。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纠纷中擅自自行注销的,劳动者可以对公司注销前的股东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请求判决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2018年修正)的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952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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