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5:58:54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很多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却不明白用证据来证明往往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唯一途径,导致他们在法庭上用各式各样的奇怪证明方法来对抗法律逻辑。比如本律师曾经在法庭上遇到过这样一幕:
法官:被告,你说因为原告有外遇而索赔,你有证据吗?
被告:我那天在小区旁的马路上亲眼看到了,当时马路上还有那么多人,他们都看到了,这还不算是证据吗?
法官:原告,被告称你有外遇,你认可吗?
原告:我不认可。
。。。
法官:被告,原告认为其抚养条件优于你,要求离婚后抚养孩子,你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他道德败坏,在外面有第三者,这样的人有什么资格抚养孩子呢?
法官:你需要对你所说的事实举证证明。
被告:我刚才不是说我,还有马路上很多人都看到他和第三者公然搂搂抱抱了吗?
法官。。。
在以上这个庭审案例中,被告在其离婚赔偿与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上均以“原告有外遇”作为事实依据。然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并非法律上的事实,因为缺乏证据加以证明,故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至于被告所称“她及路人都看到”这其实也只是其自称的事实,根本不是证据。
以上是一个十分常见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所犯的错误。由于这位被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称的事实,故法官最终没有认定原告有出轨行为,且孩子也被判给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