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2:55:07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并不是所有的婚前房产都需要做公证的,并且婚前房产公证纯属双方自愿,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证来避免日后的纠纷,并不是法律强制性的。那婚前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流程及材料?
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的曾祥东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婚前房产需要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3、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婚前房产不需要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房产的归属。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
婚前房产公证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房产证(成都这边是必须要有房产证才能做房产公证)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第二步: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婚前房产公证费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按照收费标准,该类民事协议公证费为400元,代书费为80元,打字复印、副本等收费另行计算。
注意:如果是夫妻双方做房产公证,是必须在双方都知晓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双方签字,所以,如果是一方想瞒着另一方私下做公证是行不通的。
其他关于房产需要做公证的情况
一、继承房产
继承房产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之一,继承房产又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遗嘱继承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贷款买房按揭合同公证
按揭贷款公证也我们平时办理遇到的常见公证,只不过,银行会帮我们去公证处代办,我们只需要在前按揭合同时,签一份公证授权书,再缴纳公证费即可。
那么如果是婚后对房产进行公证呢?会有哪些问题出现?
曾祥东律师案例补充:
【案情回放】
张先生在银川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了,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五大社会保险,但张先生的妻子因家庭需要一直未就业,不久她就要生孩子,但她未购买生育保险,张先生想知道,妻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问: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曾祥东律师:我国《社会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它强制所有符合参保规定的企业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男女)参加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费。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自治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这意味着,本案中,只要张先生购买生育保险,其妻子也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只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问:若张先生所在单位未为其或者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曾祥东律师律师:《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自治区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上述规定说明,为张先生缴纳生育保险是其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导致张先生的妻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生育保险费用。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张先生的妻子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降低部分的待遇。
曾祥东律师提醒:
婚后过户房产未必属夫妻共同财产
儿子与儿媳不和,老人想将房产全部给予儿子,这可行吗?近日,一位老人来到永宁县公证处称:老伴于2014年去世,老伴生前与他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因他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想将该房产过户儿子名下,儿子于2015年登记结婚,但正闹离婚。老人不想将房产落到儿媳名下,欲通过公证解决他的后顾之忧。
针对老人的情况,公证人员给老人提出了解决方案:通过法定继承公证,将属于其老伴的那一半房屋产权继承到儿子名下;属于老人自己的那一半房屋产权通过房地产赠与公证的方式,让儿子取得房屋产权。
公证人员进一步解释,关于继承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及《继承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老人儿子的继承公证与遗产房屋过户时间发生在婚内,但因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前,因此,儿子在其父亲去世之时就已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该部分财产应属于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赠与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老人在办理房地产赠与公证时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儿子个人所有。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行为虽然发生在婚内,但因老人明确表示赠与儿子个人,故儿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儿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