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3:53:56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向其他单位调取证据吗?
理论上说是可以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情况,主动收集相关证据,但是实践中能否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向其他单位调取证据是存疑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劳动纠纷涉及的问题比较单一,相关资料一般单位均有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纠纷的特点及其举证规则,一般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均掌握,无需向其他机构或单位调取,单位不配合提供,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效力层级比较低,只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据一位北京地区仲裁员反馈,其出具过调令,但是被调查单位并不认可,却无其他制约措施;本律师在办理一起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缺席审判,而向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调取劳动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相关信息,该单位明确说明不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向其调取相关信息。综上,理论上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向其他单位调取证据,但是具体办理过程中可能不会那么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