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找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四川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视频

时间:2023-01-12 21:41:49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省法院今天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司法救助案例1件,参加评审的十位专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

2018年是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的第五个年头。此次典型案例突出典型性、前瞻性、服务性、引导性,从203件案件中评选出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对社会公正、社会诚信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正能量,通过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使尊法守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助推法治四川建设。

依法惩治网络谣言 提醒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2017年4月1日早晨,泸县太伏中学学生赵某被发现俯卧于该校男生宿舍楼外地面,经确认已死亡。当日下午,赵某家属赶到案发现场要求政府查明死因,导致群众围观。泸县公安局随即对赵某死因展开调查,于次日通过“平安泸县”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通报。同月3日,泸县公安局再次通过“平安泸县”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了“无证据证明赵某系他杀,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等情况,并告知将依法对网上造谣、传谣者进行处罚。

同月3日中午,被告人唐小波来到泸县太伏中学门口及附近参与围观,用手机拍摄警察现场处置的视频,在明知“赵某是被打死的”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仍于当日15时许将拍摄的视频配以“太腐败了,孩子明明是打死的,非得说是跳楼摔死的……”等虚假言论发表在自己的QQ空间,后该言论和视频被转发13400次,8.7万人点赞,评论310条。随后,唐小波利用其QQ号先后建立了三个QQ群,用于讨论该事件,并在QQ群中传播其拍摄的现场视频和虚假的评论以及其下载的用于混淆视听的其他视频。同月4日,唐小波通过“说说”编造、传播了“……孩子被5个霸凌打死在学校,公安局和学校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说孩子是在学校意外坠楼死亡……武警、民警、特警持铁杆殴打街上不能接受公安局及学校和政府说法的百姓……”等虚假信息。

同月5日上午,泸县太伏镇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唐小波在网络上发布言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唐小波继续利用“快手”直播软件,到泸县太伏中学附近进行现场直播,在直播过程中向网友宣传“为死者喊冤,政府又要动用武力进行镇压”等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并邀请网友到现场聚集,给政府施加压力。同月6日,唐小波见他人在泸县太伏中学门口打出“还我清白、彻查凶手”的横幅,遂上前帮忙牵拉横幅,并由他人拍摄视频、照片发布于网络上。唐小波还与QQ群其他成员商议,由群成员筹资交给唐小波购买烟花爆竹到现场燃放以“悼念赵某”,准备借机生事并扩大影响。同月7日上午,被告人唐小波在泸县太伏镇街上被泸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发生后,由于唐小波等人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致使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太伏中学门口长时间聚集,导致太伏镇街道交通一度中断,太伏中学被迫停课两天。为维护当地的秩序,泸县公安局全员出动,并通过泸州市公安局调集了邻县区民警以及在四川警察学院的集训民警,与政府、村社干部及民兵共同配合,全力维护泸县太伏镇街道及周边社会秩序。经过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进行辟谣,组织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网络秩序和现场秩序才逐渐得以好转。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小波为发泄心中不满,对拍摄的视频编配大量虚假解说信息并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亲自和煽动他人到现场起哄闹事,且在公安机关劝阻后仍不停止,造成当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动机卑劣,行为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唐小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小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小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没收其作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自强认为,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江湖亦不是“丛林世界”。依法治理包括自媒体在内的网络空间,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之举,更符合亿万网民的共同心声和共同利益。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性文件,自媒体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任何人、任何账号违法违规发布信息危害社会、扰乱正常秩序,都必将被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恶势力”团伙被依法追究刑责 彰显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

被告人周敬、吴正友、祝艮超、陈龙、王小虎、魏云鹏、张贵文、唐兴武、苏超伟等人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周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周敬“恶势力”团伙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为核心区域,多次采用开车围堵当地砂石场大门索要财物;接受他人有偿委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追债;使用暴力威胁、毁坏财物强行入干股等方法非法敛财。截至2016年,该团伙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宗、寻衅滋事犯罪2宗、非法拘禁犯罪2宗。在此过程中,团伙部分成员还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被告人陈云慧、苏迪等人虽不是“恶势力”团伙成员,但各自出于索债或谋财等目的,参与了该团伙及其成员部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敬等被告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在砂石、民间借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充当“地下执法队”,扰乱了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贯彻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惩处了“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又对团伙其他成员和参与部分犯罪的非团伙成员作出区别处理。一审宣判后,周敬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袁志点评认为,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恶势力”犯罪团伙虽然还未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会严重扰乱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在审判过程中,审理法院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严惩首要份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不仅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而且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不断取得实效,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和任务。

法院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 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

甯某与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86年结婚,育有一女。近年来,由于钟某养成酗酒和打牌的不良习惯,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甯某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到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官做工作后自愿撤诉。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钟某谩骂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甯某已53岁,钟某已55岁,两人的女儿也即将为人母。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的规定,向双方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两个月冷静期,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限内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并积极与对方沟通,男方要积极改正缺点错误,女方应对男方的转变有所回应。双方要给予对方包容和理解,避免争吵和猜疑。”离婚冷静期内,家事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其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关系重归于好。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点评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和运用,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冲动型离婚诉求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使得双方在是否离婚这个人生重大问题上进行严肃和冷静地思考,让离婚既不草率,也不过于严苛,是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的。

依法予以当事人司法救助 体现司法的关怀和温情

2010年9月30日,李洪清、陆成凤在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受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的突然袭击,二人受伤致残。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仍有部分医疗费用未能解决。二人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其尽快解决续医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法院依法未支持二人的诉讼请求。李洪清、陆成凤于2018年5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0万元。期间,四川精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载明:“李洪清的伤残等级定级为三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54500—775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陆成凤的伤残等级定级为四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30700—356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汉源县唐家镇楠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书载明:“李洪清、陆成凤被老熊严重抓伤致残,双方都已丧失劳动能力,事经七年之多,夫妻为医治已耗尽家中积蓄,且负债累累,而且身体尚未痊愈,还需医治,导致家庭十分困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确属生活急迫困难,其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一次性司法救助,遂依法决定:给予李洪清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给予陆成凤司法救助金5万元。同时,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汉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对李洪清、陆成凤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建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正在制定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的制定进程。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业务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张志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相关规范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就其所提出的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为其尽快解决续医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公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作支撑,两审法院均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政策作出的将其列为救助对象并给予救助金的决定,及时解决了二申请人急需支付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弘扬了司法为民的精神。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快《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的制定,建议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对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涉及的补偿问题作进一步处理,并要求两级人民政府就处理结果函告本院。此举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为预防和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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