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1:54:25来源:法律常识
有部分证据足以证明,或者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可以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举示的每项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保险合同成立,综合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保险合同成立。更有甚者,对涉案保险合同成立之“事实”确认、对投保人不诚信之道德评价,是一审法院通过诱导式发问、篡改投保人一方陈述内容的手段完成的,详见一审庭审第三次庭审直播回放。
01:43:54分左右,审判长突然问:“合同上的字是不是被告签的?”
然后咄咄逼人,不断追问:“是不是你签的?”
明确强调:“你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
到01:44:06时,投保人一方明确回答:“不是。”
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上,法院却将“不是”改成了“是”,并由此进行道德评价,明显属于篡改当事人陈述、歪曲事实,也明显属于不道德者对他人的人格污蔑。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保险合同成立,二审判决对此认定予以支持,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