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2:07:20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为了实现有效辩护,很多工作需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怎样做好沟通工作,实践中也总结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做法就是要把握住节奏。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有其内在的节奏,把握住了工作节奏,就能够掌握主动。同样,刑辩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也要把握节奏,把握住了节奏,沟通工作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想把握住沟通工作的节奏,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跟上案件进展的节奏
实践中,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感受,就是正想和办案机关沟通某一个问题时,忽然发现,这个沟通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到了下一个阶段。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没有跟上节奏的表现。
所谓节奏,源于音乐。有起有停,有快有慢,起停快慢,都要符合某种节拍,该起则起,该停则停,当快则快,当慢则慢,这就是节奏。
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也是这样,都有其内在的节奏。
1.要抓住案件诉讼阶段的节奏
刑事诉讼是不断向前运行,由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发展的过程,前后两个阶段之间衔接的时间节点就是案件进程的节点,也就是刑辩律师把握沟通工作的节点。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办案机关不同,每一个阶段办案机关的任务和工作重心也不同,刑辩律师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办案机关在某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必须在该阶段完成,不能超期,刑辩律师某些需要在该阶段沟通的问题,也应当在这个阶段提出。超过了这个期限,案件就进入了下一个阶段了。
因此,刑辩律师就要研究在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办案机关会做出什么决定,会采取什么措施,案件会出现什么新情况,律师有哪些问题需要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在哪个时间节点上沟通。
刑辩律师抓住了不同诉讼阶段的时间节点,才能把握住基本的沟通节奏,才有可能做到有效沟通。错过了这个节点,就失去了节奏,也就失去了对某个问题进行沟通的机会。
2.要抓住办案机关的工作节奏
刑事诉讼的进程是由办案机关推动的,在每一个诉讼阶段,案件进展的速度也是由办案机关掌握的,有些情况下案件进展速度很快,有些情况下则很慢。
刑事诉讼法对诉讼阶段的截止期限,只是刑辩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最后时间节点。法律规定的某一诉讼阶段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有可能是办案机关结束该阶段工作的实际节点,也有可能不是实际节点,因为办案人员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就结束了该阶段的工作,使案件提前进入了下一个阶段。
因此,刑辩律师要想把握住沟通的节奏,不仅要抓住诉讼阶段之间的时间节点,更要了解和预测办案机关的办案速度和案件进展,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速度,跟上办案机关的工作节奏。
律师沟通工作的节奏,也要跟着办案人员的节奏走,跟他们的节奏合拍,他们快,我们就快,他们慢,我们就慢。
二、抓住案件进展的重要节点
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中,也有许多与沟通工作有关的重要的时间节点,刑辩律师进行沟通工作时,要抓住这些重要的节点,抓住了这些节点,就是抓住了沟通的节奏。
(一)与侦查机关沟通中的节点
1.因寻找案件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节点
虽然有些案件中的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上注明了羁押地点和办案机关,但是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来找律师商谈的时候,并没有拿到这样的法律手续。
家属也不知道这个案件是哪个办案机关在办理,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就要寻找案件的办理机关,查找案件的过程,就是不断沟通的过程。
寻找办案机关虽然没有时间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节奏的问题。如果刑辩律师长时间找不到办案单位,等找到的时候或得到消息的时候,案件可能就已经进入下一个阶段了,你的刑辩律师身份可能就被当事人家属给换掉了。
2.因会见事项与看守所沟通的节点
与看守所沟通安排律师会见,可能是刑辩律师在实践中碰到的最大难题。
因为现在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人太多,想会见的律师太多,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又太少,很多人的愿望不能得到满足,更不可能满足所有的律师随时都能会见,看守所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对会见的人数和时间进行限制。
有些地方采用现场排队的方式,你去晚了,肯定就排不上了,只能改天再去排队。
有些地方采用了电话预约或网络预约的方式,但看守所的预约电话总是占线,很难打进去;网络预约没有多长时间就约满了,所以很多律师约不上会见,只能往后推。
有的律师连续沟通了很多天也排不上,极端的情况是有些案件快要开庭了,在开庭前几天想预约会见,但是直到开庭也没有排上会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没有摸清其中的规律,要想约上会见,那更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所以要想会见,就一定要弄清楚你要去会见的这个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安排有什么规矩,是采用预约的方式,还是其他方式;如果是预约,是当天预约,还是要提前几天预约;每天能预约会见多少人,每次能会见多长时间,等等,这些情况你都要事先了解清楚。
那么,这些了解情况、进行预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和看守所进行沟通的过程。
在这个沟通的过程中,要掌握的节点就是:每周什么时间可以会见,每次可以会见多长时间,采用什么方式预约,每周哪些时间可以预约,每天几点钟开始预约。总之需要把握的节点非常多。
这些都是与沟通会见有关的节点问题,你只有抓住了这些节点,才能把握住预约会见这项工作的节奏,才有可能尽早约上会见。
3.黄金救援期的沟通节点
所谓的黄金救援期,是指侦查机关可以对嫌疑人拘留30天,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限有7天,共37天。如果刑辩律师想在这个期间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就应当在拘留期满30天之前提出,一般应掌握在拘留25天左右就提出律师意见。太迟的话,办案机关就已经做出报捕的意见了,或案件就已经进入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了。
同样,如果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只有7天,一般也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三五天之内就提出意见,否则,批准逮捕的决定就已做出,或者等到的可能就是已经被逮捕的结果。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的节点
1.总的节点是审查起诉结束之前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的节点,总的时间节点就是必须在审查起诉结束之前,在起诉书出来之前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
2.有些事项的沟通,时间节点的把握宜早不宜迟
比如:(1)羁押必要性审查;(2)申请复制卷宗材料;(3)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4)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或者调取新的证据材料;(5)希望不起诉或对某些指控不认定。
这些事情都要与检察官沟通,而且有些是越早越好,不能等到审查起诉的期限快到了,才提出这些要求。
3.有些律师容易遗忘这个节点
由于审查起诉的期限比较长,所以有些律师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总是想着以后的时间还很充裕,就去忙其他事情了,或把这个事情交给助理负责,等到想起这件事情的时候,有些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
有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没有复制,更谈不上和检察官交换意见,提出相关申请了。
(三)在一审审判阶段与审判机关沟通的节点
案件如果走到了审判阶段,律师与法官需要沟通的事项,应当说是最多的,对于这些事项的沟通,也要抓住节点。
根据我们的经验,需要抓住沟通节点的问题大概有两类:一类是庭审前的沟通,一类是庭审后的沟通。
1.与法官的庭前沟通
如果律师希望召开庭前会议,就应当及早与法官商量,提出建议。
关于庭前会要解决的事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刑辩律师对这些事项当然要在庭前会议上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
除此之外,还应当抓住庭前会议这个节点,提出律师特别希望解决的其他问题。
一般来说,刑辩律师特别希望在开庭前解决的问题有:
(1)协商获得证据目录
对于很多案件的刑辩律师来说,在庭审前取得控方的证据目录复印件,可能是他们最关心的事项,特别是案情重大复杂、卷宗材料较多的案件,这种心情就更加迫切。
在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要想获得控方的证据目录,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因此,刑辩律师要抓住庭前会议这个环节,与检察官沟通,与法官沟通,争取检察官能够同意律师复制证据目录。
(2)协调举证顺序和分组
重大复杂的案件,证据材料数量庞大,控方在举证时不可能一证一举,一般会采用分组举证。
那么对于控方分组举证是怎么划分的,多少证据为一组,举证的顺序是怎么安排的,这些都是刑辩律师比较关心的问题。
因此,在庭前会上,对控方举证的顺序如何安排,如何分组举证,刑辩律师如果有什么想法和要求,都应当明确提出来,由法院主持控辩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3)协商时间安排
很多情况下,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会与刑辩律师其他案件开庭的时间相冲突,但刑辩律师请求法院调整开庭时间,难度极大。
也有一些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和法院的节奏较快,律师刚到检察院复制卷宗不久,案件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接到案件没几天,很快就决定了开庭的时间。
因此,案件何时开庭,是否会与其他案件相冲突,是刑辩律师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刑辩律师与法官打交道时需要协商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庭前会议期间,刑辩律师应抓住机会与法庭协商开庭时间问题,这样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动。
开庭前还有很多小问题,也需要与法官进行沟通:比如被告人吃药、喝水、庭审时的用纸和用笔等问题,甚至还有关于被告人与亲属见面的问题等等。
总之,我们在开庭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的,而且又必须在协商沟通的问题,最好在开庭之前都与法官沟通好,避免在庭审的过程中发生辩审冲突,避免因沟通不畅,妨害有效辩护。
2.庭审后与法官的沟通
在有些案件中,律师与法官在庭审以后需要沟通的事情仍然较多,律师想做的补充性辩护工作也比较多。
如果你辩护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形,就应当通过一个方法找到沟通的时间节点,我们常用的办法就是和法官协商什么时间提交书面辩护词,请求提交辩护词的时间尽量往后推。
从法官对交稿时间的态度上可以判断出,合议庭可能在什么时间结束对案件的讨论,也可以判断律师是否还有时间,还有多少时间,来做你想做的补充性的辩护工作。
三、把握沟通节奏的基本要求
(一)沟通要有计划性
要想抓住节点,跟上节奏,就必须有计划性,事先要有安排。那种没有计划,随性而为,想到什么就做什么的做法,不可能抓住沟通的节点,也不可能跟上沟通的节奏。
有计划性的安排,就是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环节,在每个节点之前对要做什么事情,要沟通什么事情,都要提前做出计划和安排,然后按照这个计划和安排来实施。
这样做法的好处是:第一,对重要的沟通工作不会落后于节点,不会跟不上节奏;第二,有利于防止遗漏,防止遗忘重要的事情。
(二)计划要留有提前量
刑辩律师在制定计划,以及在进行沟通的时候,都应该留出一个提前量。你不能刻板地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届满之前才去找办案机关沟通,那样,极有可能丧失沟通的机会,就有可能误事。
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每个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环节的期限,但是办案机关不一定非要把这个期限全部用满,经常会在期限届满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工作,提前把案件推向了下一个阶段。
这样的情况是非常多见的,为了不失去沟通机会,必须在安排计划和实施时留出提前量。
(三)沟通要有主动性
工作计划虽然为沟通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计划需要人去实施,这就需要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经常地主动查看计划,按照计划准备和实施沟通工作,不能制定了计划放在一边,不管不问,这样的计划等于没有计划。
二是有时候虽然你按照工作计划进行了沟通,但是前面的沟通没有达到目的,后续仍需要你继续主动去联系沟通,询问情况,而不能被动地等待。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遇见的。
比如说刑辩律师对某个案件制定了沟通计划,这个计划的内容就是在公安机关报捕前与其保持沟通和联系,目的是为了在知道公安报捕的具体时间后,就立即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这是刑辩律师的工作计划。
而且,也有刑辩律师确实在当事人被拘留的二十几天之内,就与公安机关进行了联系,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该申请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刑辩律师和办案人员就下一步的事情进行了沟通,请求办案警察在案件报捕的时候通知律师,警察也答应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没有再主动和警察联系了,而是被动地等待着警察的通知。
好几天过去了,律师也没有等到警察的电话通知,再得到消息的时候,这个案件已经报捕了,而且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了,这个案例就是缺乏主动性的典型表现。
(四)沟通要有执着性
所谓的执着性,是指要有忍耐,要有韧性,不要指望一次沟通就能够达到沟通的目的。
很多情况下,一次沟通可能没有联系上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因为其他事务不能和刑辩律师坐下来沟通,那么,刑辩律师就需要持续和办案机关保持联系,一旦办案人员有时间了就及时进行沟通。
如果我们缺乏这样的坚持执着精神,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案件就进入了下一个阶段,我们想沟通也就没有机会了。很多律师的会见没有约上,就属于这种情况。
所以执着是一种很重要的工作态度,更是一种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