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4:14:17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5日,A路桥公司承包B交通运输局道路工程,A路桥公司在C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范围是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2018年8月25日,卢先生经过该施工路段不幸溺水身亡,经调解,A路桥公司一次性赔偿卢先生家属42万,后A路桥公司理赔,C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卢先生在桥边玩耍不慎掉下掉进桥下溺水死亡的意外事故不是与该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事故,该事故不是承保工程本身出现的意外事故,拒绝理赔,A路桥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C保险公司支付路桥公司赔款30万,C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1、案涉事故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法院查明事实,A路桥公司因道路施工,将事发道路破挖面积较大,涵道内积水过深没有及时排放,施工现场既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形成安全隐患。A路桥公司的上述道路施工行为与死者卢先生掉入涵道溺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A路桥公司应对该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属于A路桥公司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C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A路桥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赔付责任。
2、死者卢先生系农村户口,生活、学习均在农村,A路桥公司按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A路桥公司按农村户口计算的各项损失合计375000元,法院予以认可。A路桥公司与死者卢先生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由A路桥公司一次性赔偿420000元,但该调解协议内容不能约束C保险公司。A路桥公司赔偿死者卢先生父母420000元,超出农村标准的赔偿总额,对超出赔偿的部分,不应有C保险公司理赔。
综上,死者卢先生的父母应承担20%的责任,承担损失75000元(375000元×20%),A路桥公司承担80%的责任,承担损失300000元(375000元×80%),该300000元应由C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
四、律师点评
朱春华律师答疑解惑:关于道路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否理赔的争议焦点,笔者通过检索相关判例,
总结如下:支持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范围的判例有哪些?
答:(2019)吉0581民初453号、2019皖01民终261号、(2018)鲁0103民初2952号、(2018)苏03民终4860号
裁判观点是什么?
裁判观点:涉案建筑工程一切险对所承保的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释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对于案外人王某驶入工地后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本院认为,A工程公司投保涉案建筑工程一切险,即是因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为分担事故风险责任而投保该保险。如按照上述释义,意外事故为不可预料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而被保险人对无法预料且其自身无法控制的事故一般不存在过错,则无需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亦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即按照上述释义,保险人不存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此与本案保险的设立初衷相违背,故上述释义无法适用,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对本案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进行解释。按通常理解,意外事故应为非刻意追求的、故意之外的事件,本案王某驶入工地后发生的死亡事故非任何人刻意追求,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属于本案保险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