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2:03:1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许先生房屋位于甘肃省天水市某县,1990年8月就持有当地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为住宅,许先生一家人在当年就盖了八间房屋一直使用至今。
2018年3月该地涉及土地征收,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告》,许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政府也派评估公司的人员对许先生家进行测量了,可是一直未给评估报告。
之后政府与许先生多次谈补偿问题,因补偿标准太低,许先生一直没有同意,政府于2019年9月25日来了一百多人把许先生家里的围墙拆了,并且把房屋的所有玻璃给破坏了,房屋还未拆。
在此危急情况下,许先生应该怎样做呢?
【律师建议】
1、全面保存财产证据。(比如拍照、录像;或者找评估公司办理);
2、搜集是哪个政府强拆的证据;
3、展开法律维权行为(比如发律师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等)。
【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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