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7:06:0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执行程序中所谓的执行异议,都应该书面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必须有证据才行,否则会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异议分为当事人的异议和案外人的异议,所以本讲的内容比较多,结合我的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申请执行异议。
由于合伙企业出资不到位,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足被追加;股东抽逃出资的被追加;股权转让有瑕疵的被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被追加。
(二)、被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对于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会根据案情,作出如下两种种处理:维持裁定的判决或者驳回异议的判决。
(一)、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能够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有:
1、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妨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对人民法院拍卖执行行为,妨碍参与公平竞争的。
3、对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行为,侵害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协助范围的。
(二)、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的范围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者在执行保全、先于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行为提出的异议:
1、在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2、在执行中涉及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
3、执行中法院作出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法院对于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该审查的内容。
1、权利人可以作为案外人,主体是否合格。
2、权利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
3、权力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二)、判断权力的标准是什么。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必须有合法的登记手续。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必须有一系列的审批手续。
2、已经登记的车辆,必须有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没有登记的车辆,必须有合法的占有证据。
3、银行存款等有价证券,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和属于自己的证据。
4、股权必须有工商部门的登记,以及信息公示平台的资料。
5、其他的财产和权力,均应该根据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
(一)、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采取处分措施。执行法院只能中止执行,等候判决结果。
(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以后,执行法院根据判决结果恢复执行。
执行异议涉及的内容很多,实践中需要详细的应对和应用,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侵害,不但要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防控,也要灵活运用执行异议。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20年专注执行案件,资深法律人,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有需要咨询的,可以关注并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