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7:06:5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徐衍修 徐凡
宁波市于7月25号凌晨一点四十分发布台风橙色预警,第6号台风“烟花”已于今天中午正式登陆舟山,预计对宁波造成重大影响,对社会公众及企业的生活生产带来诸多影响,导致各类法律问题的产生。如何从法律角度针对性地做出防范,减少损失,遇到台风天气引起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成为大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此,笔者归纳整理了数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解释以供参考,以期协助社会各界人士在恶劣天气影响下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台风天气导致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
1.物业和承担保管义务的单位需承担的责任。
车主应当将尽量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点,避免财产损失。结合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业主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则有义务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检修。若物业未尽其义务,则应该对发生的损害负相应责任;此外,若险情有可能超出合理防御范围,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主转移贵重物品,避免造成损失。险情预警后,物业公司应积极应对,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果发生险情的,则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如果险情无法排除,则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将财物移出车库。如果物业没有及时排除险情又未能及时通知业主,从而导致业主车辆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确实无法通知移出的车辆,物业公司应当提前进行抯水作业,如准备沙袋等,并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以保证能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通知作业。承担保管义务的单位(如4S店、商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进行检查,事先从低洼处移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车辆的安全。以上单位违反上述义务导致车主损失的,车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台风天气导致车辆损伤的,建议车主及时报警或联系保险公司定损求偿。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如有责任人可向责任人追偿。
需注意的是,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则不予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所有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对于未购买涉水险的车辆,行进时对水深无法判断的路面最好不要涉水通过,如果暴雨导致积水,在通过时造成车辆熄火的,不要二次点火,因二次启动致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为了避免发动机涉水损伤的赔偿纠纷,建议购买涉水险,这样发动机进水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
二、台风导致高空坠物的责任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台风期间,应当关好门窗,对阳台上的物品进行清理,对空调室外机、广告牌等进行检查,防止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导致的赔偿责任。如未窗台上的花盆等物品搬离窗台或者未关好门窗,或者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的,将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在台风天气中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遭到高空坠物带来的损失,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3、 台风天气中的假勤和工伤规定
在政府未通知放假的情况下,职工不可以台风天气为由主张放假。如担心安全问题,可以按单位假勤规定申请事假。如果政府通知放假的,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单位仍然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计算工资。在政府发出停工通知的情况下,雇主不能强行要求非抢险救灾和维持社会基本运行需要的员工到岗工作,更不能因员工不到岗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扣减工资,违反此规定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台风天,除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外,其他因台风造成的损害不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若在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受伤,则应认定工伤,可享受国家工伤保险待遇。如因企业在台风天气强制要求员工上班导致员工受到非工伤的人身伤害,员工可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因此,建议企业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对台风天气做出适宜的工作安排,确保安全生产,也建议各位居民根据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出勤和请假,确保自身安全。
三、台风导致的食品安全责任
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如台风过后房屋遭到雨水浸泡,应检查储存的食物是否遭浸泡污染,应及时通风、晾晒,清除可疑变质食品。对于食品商家和餐饮单位,则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不可使用受洪水浸泡的食品或采购、使用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如果以上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则需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赔偿,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四、台风导致出租房进水的损失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租房合同没有另外规定,台风天气导致出租房进水受损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不进行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费用,严重影响居住的,还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这不意味着承租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当对房屋做好合理的保护措施,否则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五、台风天气导致快递延迟送达或毁损、灭失的后果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居民购物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台风天气中快递极易发生延迟送达或受损的情况。首先,若根据订单安排,恰好遇到台风不能进行投递,则不能定义为卖家违约。因为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相应的送货上门日期可以顺延。但是,根据订单安排应当在台风天气之前就完成投递的,但因卖家原因拖延到台风天气时才投递的,则该投递不能作为不可抗力而获得顺延,卖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网购的货物已经开始运送,承运人在避台风期间应当对其所承运的货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承运货物发生货损。承运人能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台风天气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各位居民为了防止财产损失,应当合理安排网购计划,防止出现购买的货物在运输中因台风发生损失且无人赔偿的情况。
六、台风天气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解除的法律应对
对于各类企业来说,最关心的当属台风天气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台风“烟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履行迟延或解除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或免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包含了一下几层意思:其一,必须是客观情况才构成不可抗力,也就是说这种“不可抗”的力,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其二,这种客观情况的产生必须是“不可预测”的;其三,这种不可预测的客观情况,必须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在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能成立。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当事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相关部门已对台风烟花进行预警的情况下,企业需做好相应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例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台风导致迟延履行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台风天气之前履行,但因一方原因拖延到台风天气时才履行的,不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台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进行协商,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台风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需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宁波市贸促会可为企业出具因台风影响导致延期出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现为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宁波市股权与创投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具有专利商标代理资格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等。事务所律师为首届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法律顾问,宁波市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咨询员,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多名律师荣获宁波市优秀律师、宁波市十佳律师、二名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多位律师曾任或现任浙江省律协公司证券专业委员会、宁波律协金融及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宁波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多位律师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事务所客户涵盖政府、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大量的民营企业。国浩律师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准则,致力于为客户制定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作者:系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徐衍修 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