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5:18: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和朱某是同村的邻居,二人从小一起玩到大,感情很好,后二人外出打工,很久没有回到老家。新年期间,久未回家的二人回到了老家,某日晚上,二人在一起吃夜宵聊天时觉得食物寡淡,故二人一时兴起,准备了渔具来到当地附近的水塘进行捕鱼,希望吃一点“河鲜”。然而二人所捕捞的水域正值禁渔期,后二人在非法捕捞鱼类之后被附近巡逻的民警所抓获,并查获了二人所捕捞的鱼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和朱某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决蔡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朱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没收二人的渔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蔡某和朱某想捕捞鱼类进行食用,然而二人所捕捞鱼类所在的水域正值禁渔期,故二人在该水域内捕捞鱼类的行为属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农村里捕捞鱼类的情况时常见到,但需注意不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