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4:09:42来源:法律常识
未签劳动合同、三个月内离职,单位扣减半个月工资合法吗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现在就职的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不顺心,我准备工作满3个月就离职,但公司要扣减我半个月工资,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不合法。首先,公司无权扣减您的工作,应根据您的工作时间足额发放工资,其扣减工资的行为不合法。其次,公司没有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扣工资做法均已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 用人单位要是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签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那么不仅得按规定支付规定的工资,还得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这个情况下,支付的时间最多是11个月。同时,没签劳动合同,将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那么就是在从用人单位开始启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了,那么在这个时间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资了,而是直接要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用人方拒绝签劳动合同的应对方法:(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申请劳动仲裁: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本人去找新工作,不会耽误什么。(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本人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本人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入职工作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不仅会是自身社会保障得不到完善,并且公司也要因为没签劳动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综上,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支付双倍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