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刑事辩护哪家好点,普陀区刑事辩护哪家好点呢

时间:2022-09-30 12:02:08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

洪凌 洪晓东 徐稼晨

办案结果:

A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不起诉结案;承办律师:洪凌律师、徐稼晨律师。

Y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不起诉结案;承办律师:洪晓东律师。

案件回顾:

对法律的无知 触动法律红线

Y某是一个独立、坚强的女性,对于咖啡行业有着常人所不能理解的热爱和追求。她以一腔热情创办了A公司,却不曾想到市场的残酷和创业的艰难,事业还未起步,又惨遭疫情打击。在Y某眼中,以低价格申报入关,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只不过是一种“节约成本”的方法。正是因为她对法律的无知,最终触动了法律的红线。

2020年9月初,上海某海关缉私分局(下称“缉私局”)以涉嫌偷逃税额约31万余元人民币,对A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

“同案”未必要“同判”

实务中,类似情况之下,犯罪单位A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公司本身会被判处罚金,而Y作为主管人员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辩护人检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似案例如下:

刑动派经典案例|A公司、Y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辩护记

不容否认,A公司和Y某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法理不外乎人情,若有转机,当然要尽力争取。法律的威严下,是否还能为A公司所代表的这些企业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成为了辩护人努力的方向。

辩护人不懈努力 检察官终于共鸣

此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联系,在初期沟通中,检察院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倾向于对Y某适用缓刑,并对A公司适用罚金刑(单位主体不适用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坦白讲这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不错的结果。但Y某考虑到自己的“案底”可能会对子女的未来造成影响,数次恳求辩护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犯罪记录必须包含判决情况。若要“不留案底”,只能由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

由于Y某具备自首情节,且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辩护人认为尚有机会向检察机关再做争取。辩护人立刻与检察机关沟通,阐述了本案中A公司和Y某的犯罪情节,分析了行为涉嫌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轻和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小的情况。同时,辩护人也向检察机关表达了Y某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充分认罪悔罪,并补缴了偷逃的全部税款的积极态度。

在辩护人不懈的努力和坚持下,检察官终于产生了共鸣。

等待的过程对Y某和辩护人而言都是漫长而不安的。2020年11月底,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和Y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成功经验:

第一,并非“同案”必须“同判”。作为辩护人,任何案件在盖棺定论前,都未到穷途末路处,且并非“同案”必须“同判”,每个案件都有其不同之处,而辩护人就是要让办案人员认识到这一点而作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结论,不让当事人“听天由命”,不走“套路辩”。

第二,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努力让办案机关产生共鸣。而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即使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案件也并非必然要走到“公司被判处罚金、主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结果。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是有迹可循的,当辩护人内心确认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形时,接下去要做的就是努力让办案机关产生共鸣,而本案中辩护人就是做到了这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承办律师简介

刑动派经典案例|A公司、Y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辩护记

洪凌律师

盈科上海刑事部副主任,上海市杭州商会副会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员。

洪凌律师目前担任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等多家政府机构/区属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还为多家世界500强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银行、保险、房地产、特殊资产处置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此外,洪凌律师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经常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他曾定期为武警上海总队第一支队十中队(南京路上好八连)官兵开展法律讲座,并组建盈科上海分所法援律师团队,参与市司法局法援中心12348援助热线公益服务及办理刑事法援指派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走私涉税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民商事等案件。


刑动派经典案例|A公司、Y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辩护记

洪晓东律师

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从事刑事辩护,辩护案件包括诈骗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从事证券、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一般公司事务、公司解散与清算、企业破产、民商事诉讼等相关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代理中国某银行金融类纠纷案件,参与代理公司的应收款(不良债权)诉讼等民商事纠纷与执行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金融类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刑动派经典案例|A公司、Y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张捷副主任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40余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2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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