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贷款找律师和解行吗,宜信贷款律师打电话

时间:2023-01-16 14:44:53来源:法律常识

宜信被指“高利贷”,委外济南一家“身份不明”律所威胁债务人

近日,宜信金融被法律从业人士爆出利率高达39%,而且被定性为高利贷的事件不断地发酵,甚至还有宜信金融的债务人明确指出,她在宜信金融借款6万,而实际到账却4万,而要偿还的金额还是6万,而这一进一出,债务人所要承担的金额并非是6万元,而是10万元的说法,主要的是,在我们下载并打印的电子合同中的合同签名和本人签名笔迹不符,从本人习惯性签名和合同上的签名有很大区别,而且债务人这样的说法很快得到了实际的证据。

宜信被指“高利贷”,委外济南一家“身份不明”律所威胁债务人

在债务人提供的一些资料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到,她在宜信金融所借的贷款却是存在预先扣除服务费的实际情况,而值得注意的是,宜信金融在合同履行期间到底向她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竟然价值2万元,为什么她又没有感受到宜信金融所提供的服务呢?

每次说起这些问题,很多宜信金融的债务人都在“质疑”,这些所谓的服务费只是宜信金融虚增的一些项目,而且并未提供实际的服务,却是存在“欺诈行为”的存在,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宜信金融多次违反电子合同中的条款,甚至于还委外“身份不明”人员对于债务人实施恶意骚扰,侵害与债务人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

值得大家关注的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济南的一家名为“联银律师事务所”自称为受到宜信金融委托要起诉债务人,而在债务人和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沟通的时候却发现,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知识却不是很懂,甚至于在沟通的过程中多次利用威胁的口吻威胁债务,而且还频繁的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而债务人多次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执业证号码或工作证件但均遭到拒绝。

宜信被指“高利贷”,委外济南一家“身份不明”律所威胁债务人

宜信被指“高利贷”,委外济南一家“身份不明”律所威胁债务人

宜信被指“高利贷”,委外济南一家“身份不明”律所威胁债务人

于是,我们通过“济南律师协会官网”查询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的时候发现没有查询到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于是,我们想着是不是该律师事务所用的是“山东”的关联词,我们就找到了“山东法律服务网”的会员查询查询该律师事务所,但是遗憾的是,并不找到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而我们也通过了“天眼查”等相关网站查询“联银律师事务所”这个关键词,但是出来的信息有五家,但这五家并没有“联银”为字号的律师事务所,而根据债务人反映,她收到的短信内容中有该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当她拨打这个电话的时候,对方的彩铃也是“联银律师事务所”的铃声,但是,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方对于现有的法律极其的不了解,甚至于在发送的短信中存在极大的错误。

宜信被指“高利贷”,委外济南一家“身份不明”律所威胁债务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送达传票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人民法院必须保证传票的有效送达,但是根据济南这家“联银律师事务所”在短信中称“本次审理通知以短信形式告知”的情况很明显违背了“有效送达”的基本原则,因为现在的短信对于很多人来说,因为垃圾信息太多,压根就不会理会的,从这一点看来,这家名为“联银律师事务所”可能是济南的一些催收公司冒充的律师,要不然怎么会连传票的送达方式都不了解呢?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都不具备可信性,是由法院人员亲自送到被传唤人手里的。

而综合现有的依据和证据足以证明济南的这家“联银律师事务所”是不复存在的,而且律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没有业余之说,更不可假冒。假冒律师,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涉嫌诈骗罪。

而在该案中,济南这家名为“联银律师事务所”查询不到任何的相关信息,而且也提供不了任何的证明证明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身份,甚至于在电话中多次以威胁的形式“逼迫”债务人还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第一条就是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所以在该案中,济南这家名为“联银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如果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身份的话,那么最次也会被定性为“诈骗未遂”,根据《诈骗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同一诈骗行为,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不能并罚,只能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诈骗既遂犯罪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于诈骗未遂犯罪确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因为对于诈骗既遂的量刑较重,则应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所以,我们以公民监督员的身份致电济南12345市长热线要求其查证济南地区是否有“联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而自我们打电话至今已经过去四个工作日了,但你是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我们希望济南相关部门尽快履行职责,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刑事案件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债权 鉴定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伤残 程序 条件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拆迁人 期限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