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7:27:05来源:法律常识
记一起部督毒品目标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案
作者:沈阳专业刑事律师 邹广杰律师
【泰勒宁】
泰勒宁又名氨酚羟考酮片,是处方药品,主要用于缓解各种原因引起的疼痛。泰勒宁是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之一,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重度急、慢性疼痛。本品为复方制剂,包含退热成分对乙酰氨基酚和镇痛成分羟考酮。其中核心成分羟考酮与芬太尼相同,均为可能成瘾的阿片类药物。2019年7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制品列入管理的公告》,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案情简述】
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目标案件,2021年X月L省S市公安局在南方某省将甲某(本案当事人)抓获,以甲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甲某带回L省S市,羁押于S市某区看守所。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精神药品 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 不批捕 取保候审 证据不足不起诉 无罪辩护
【辩护过程】
NO.1—会见沟通 制定不捕策略
远在南方某省的甲某家属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在我国当前对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势下,能否争取不批捕,是承办律师面对的首要难题。接受委托后,因受疫情的影响,会见需要预约,承办律师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甲某,详细了解了其涉案情况及侦查机关讯问情况,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某沟通了辩护策略是先争取不批捕,脱离羁押状态。
NO.2—黄金救援 不批捕重获自由
案件报捕到S市D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了律师意见,从不应当逮捕方面阐明了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甲某在黄金救援期第32天从看守所释放,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S市D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NO.3—两次退补 证据不足终不诉
作为新类型毒品案件,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泰勒宁虽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兼具了“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但是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不一定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审查起诉阶经详细阅卷并对所有的证据整合梳理后,承办律师紧紧结合《武汉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从甲某的主观故意、销售对象、药品流向、终端购买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甲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犯罪。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承办律师就本案先后提交了两次辩护意见,承办律师提出,甲某没有认识到泰勒宁的毒品属性,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证实明知部分购买对象是吸毒人员或贩卖人员而贩卖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甲某的行为亦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效果】
S市D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
【辩护心得】
一场持续了8个月的辩护工作完美收官。当然,本案从不批捕到最终不起诉决定,离不开检察人员坚守正义的态度,彰显了检察担当。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的种类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被列入麻精药品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当然属于毒品的范畴。鉴于精神药品同时具备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一概而论,辩护律师应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分析,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沈阳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示: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