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探望权纠纷律师,探望权的具体方式

时间:2023-01-17 09:43:43来源:法律常识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如今,探望权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可如何落实探望权,却出现了争议——

在广州一宗案件中,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对方“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另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

那么,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爸爸起诉要求逗留式探望妈妈要求对方看望式探望

陈先生和张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潼。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

没过多久,双方因探望权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发生争议,陈先生因此诉至法院。陈先生认为,张女士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二人离婚,但是他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女儿应有的关怀与教育,使女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而张女士心中却有现实担忧。她称,陈先生曾将女儿单独带走,此后女儿的作息规律完全被打乱,回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和绿便现象,还经常半夜哭闹不肯入睡。

张女士认为,3岁内的孩子适宜探望性探视,陈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张女士家中探视。张女士请求:在女儿三周岁以前不能由陈先生单独带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带出,必须张女士同意且在场。疫情期间,请求酌情减少陈先生探视的次数,将探视周期改为半个月一次。

法院判决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

经审理,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指出,本案是探望权纠纷,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现实生活中,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法院介绍,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

在本案中,陈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极因素。让陈先生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够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于直接抚养人即母亲的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陈先生每月可逗留式探望两次,其余则仍采看望式探望。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作出判决:陈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小潼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上午10时至下午6时进行,其中两次由陈先生到张女士家中探望,其余两次由陈先生在周六上午10时从张女士住处单独接走女儿小潼,下午6时前将女儿小潼送回张女士住处;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对探望权不宜作过多干预

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规定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陈俊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是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因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

陈俊薇说,审查探望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这种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携带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专家

逗留式探望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应提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说,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游植龙说,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父母离婚后,由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而父母双方分开居住,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就有必要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定期与子女团聚、沟通交流,有更多的时间与子女接触,了解其生活状况,既是亲情的培养,也是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体现,这样也才能更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而,父母离婚后,应共同为子女着想,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

游植龙介绍,从探望的方式看,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等方式。因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从促进父母与子女的亲情、让父母与子女多接触角度出发,除非探望的父母存在不利于逗留式探望的因素,否则,逗留式探望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应该提倡。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不应视子女为私有财产,而应眼界开阔、心胸宽广,让子女多与平时没有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接触、交流,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条件。(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王楠

校对 | 彭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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