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1:17:59来源:法律常识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由于中国贸仲除在北京外,还设立了诸多分会。由这些分会直接受理并作出的仲裁裁决,如何确定申请撤裁的管辖法院?本文将从有关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提要
1.A公司与B公司因《<直销经营许可证>申办服务协议》产生纠纷,二者诉诸中国贸仲浙江分会。经审理,中国贸仲浙江分会作出﹝2016﹞中国贸仲浙裁字第001号裁决书。
2.A公司以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对该案无管辖权、仲裁送达程序违法、B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理由,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关于管辖权问题,A公司认为:
首先,A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与于某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旁的希尔顿酒店签署两份《<直销经营许可证>申办服务协议》(下称涉案服务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仲原告人所在地分会仲裁解决。经调查,受理本案的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在2016年3月18日才正式开业,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对本案无权管辖。
其次,涉案服务协议签署时,于某以未随身携带公司印章为由将该两份服务协议的原件带走,A公司经多次催要,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将该服务协议原件给付A公司一份。因双方签署的涉案服务协议甲方处空白,协议第4页落款处仅有于某个人的签字。经查,涉案服务协议签约人于某担任公司法人的企业多达4家,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公司有24家,作为高管的公司19家。在于某未将双方签署盖章的服务协议原件给付A公司时,双方签署的涉案服务协议甲方主体仍不清晰,而依据上述服务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仲原告人所在地分会仲裁解决”因甲方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申请仲裁的主体及其对应的仲裁解决地不明确。
3.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杭州中院管辖,同时对A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发表了反对意见。
B公司认为:
本案应移送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涉案[2016]中国贸仲浙裁字第001号裁决是由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做出,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依法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对仲裁案件拥有管辖权
首先,中国贸仲浙江分会于2015年11月16日成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涉案服务协议,此时浙江分会已正式成立。
其次,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主体明确。服务协议中虽仅有时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于某签字,并无B公司盖章,但双方对于合同主体均明确知晓,并不存在甲方主体不清的情况。B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也履行了付款义务。从A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寄送地址上看,寄送地址为B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在A公司自行制作的申牌备忘录中也记录为杭州虞美人有申牌需求,再者A公司提交的律师函中也明确写明B公司。
4.经审理,北京二中院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公司提出的撤裁理由不成立,最终驳回A公司的撤裁申请。
裁判意见
1.关于本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涉案﹝2016﹞中国贸仲浙裁字第001号裁决由中国贸仲浙江分会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据此,中国贸仲浙江分会为中国贸仲的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指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为中国贸仲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对涉案仲裁有无管辖权
首先,A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条款时,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并未成立,故该仲裁条款无效,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并无仲裁管辖权。对此,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A公司提出此项主张的依据为2016年3月18日中国贸仲浙江分会举办开业仪式,然“举办开业仪式”与“成立”并非同一概念。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中国贸仲浙江分会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故B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提起本案仲裁时,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已处于成立并存续的状态。本案并不存在约定的分会“不存在”、“被终止授权”的情形,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属有效。
其次,A公司主张因签约主体不明导致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服务协议中“甲方”一栏为空白,且协议落款处仅有于某签字,并无B公司公章,但A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462号公证书显示,A公司所寄送的附件三《关于虞美人申牌项目的回复函》、附件七《致虞美人申牌项目的函》、附件八《致虞美人申牌项目的函》抬头均包括“致杭州虞美人”;(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102号公证书显示,A公司向于某发送的《律师函》载明“本函抄送: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服务协议中“甲方”指向本案当事人B公司是明知的,本案并不存在签约主体不明的情况。
综上,本案仲裁条款为有效条款,中国贸仲浙江分会对本案仲裁有管辖权。
相近案例
案例1:江门市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特361号】中指出“2019年3月14日,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粤03民特412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10对本案进行立案。”
案例2:深圳市某普公司与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326号】中指出“本案所涉裁决作出后,某普公司于2020年11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该院予以受理。该院以贸仲所在地在北京,该案应由本院管辖为由,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粤03民特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第四十九条 裁决的作出
(四)裁决书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裁决书的印章
裁决书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
第一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三)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问题延伸
1、仲裁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地位问题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据此,对于纯国内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本款所列法定情形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但是,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还设立了分会/仲裁中心,那么由这些派出机构直接受理并做出的裁决,如何确定申请撤裁的管辖法院呢?此处的核心问题是仲裁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其是否属于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仲裁委员会”。
对此,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仲裁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属于《仲裁法》中的“仲裁委员会”的概念范畴
例如,在重庆铭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安士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渝01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重庆仲裁委员会是重庆市唯一的独立的仲裁委员会,其余均为仲裁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作出仲裁裁决。故本院认为,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在韶关韶瑞铸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渝01民特860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
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于北京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则属于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二者均非独立的仲裁机构。
本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
中国贸仲浙江分会为中国贸仲的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指的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为中国贸仲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这实际上也是认为,贸仲浙江分会作为贸仲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属于《仲裁法》中的“仲裁委员会”。
2、申请撤销贸易仲裁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四)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厘清管辖权和申请条件问题,在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向对应法院提起申请。关于管辖权,要同时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避免被申请人提起管辖权异议阻碍申请进展。同时,应当注意裁决由贸仲内地分会/仲裁中心做出的,同样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为各地的内地分会和仲裁中心都属于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指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故所第五十八条所指的“仲裁委员会”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为中国贸仲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