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找什么律师辩护,对于盗窃罪中,认定为多次盗窃

时间:2023-01-18 00:35:4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旭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证券法律服务、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2个案件的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齐某今年60岁,退休职工,来京照顾孙子。3月至5月期间,通过漏扫码的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超市内盗窃12次,于5月10日盗窃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齐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与检察官沟通意见、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一系列工作,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今年68岁,退休职工。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在朝阳区某商区内,在清晨遛弯过程中多次拿取商铺户外就餐区的碗碟、餐具等物品,经查物品共计76项约600件。2021年11月某快递员因物品丢失报警,公安机关于次日将王某抓获,笔者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成功在刑拘第30天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笔者在该阶段继续担任辩护律师,并通过一系列工作,最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方案

以上2个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据的都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齐某实施12次,王某实施几十次的行为毫无疑问的属于多次盗窃,在犯罪构成要件上认为盗窃罪没有问题。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某些司法机关人员潜意识中将多次盗窃和情节严重归为一类,认为既然已经“多次盗窃”,那么就等于是情节严重,主动犯罪恶性明显,不能再认定为“情节轻微”,而这正是本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首先,辩护律师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仅为入罪条件,即只有在满足这个条件的基础之上,才能考虑下一步的情节问题,即入罪条件与情节是否轻微属于前后阶段的问题,而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具体到案件中,齐某虽然多次盗窃,但是总计盗窃数额仅为2195.99元,刚刚超过北京市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并且其有正当职业并有固定退休工资(每月约6000元),不是以盗窃为生的惯犯,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平时爱占小便宜,因此其主观恶性不深,且在事后已经赔礼道歉并积极退赔,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弥补,因此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王某总体实施的行为次数已无法查明,但是其盗取的餐具、桌布、水杯等均价值低廉或不具备使用价值,由于其对财产的侵害极为轻微,就不应当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因此辩护律师认为齐某和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轻微”。


其次,尽管这2个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是辩护律师仍然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齐某案件中,公安机关制作的《丢失物品清单》中列出了几项化妆品,但在《监控视频清单》中却未发现与之对应的视频证据,当事人也表示其拿取的都是水果食品,并没有拿过化妆品。因此辩护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成功将该化妆品移出《丢失物品清单》的同时也解除了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不如实交代”的疑虑。王某案件中,由于涉案物品多达600余件,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一一比对后,最终将其中的数件被错误列入的物品移除出清单,并且金额最大的交换机问题,由于公安机关带当事人指认的犯罪现场与实际不符,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也没有认定该项事实,成功动摇了检察官的内心确认,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打下关键性基础。


第三,需要说明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基本上是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二.6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因此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切不可不加审查就全盘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控,对于确实与事实不符的地方一定要明确提出异议,无需担心是否影响认罪认罚态度的问题,也无需屈服于某些人员所谓的“不老实交代,属于翻供,将来不给你做认罪认罚”,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务必据理力争。


案件结果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自助收银、自助扫码等方式的普及,超市结账时不扫码或少扫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行为性质上属于盗窃行为,又多见于老年人犯案居多,因此笔者就近期办理的类似案件做一个总结,以示警醒。该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楚,但是目前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统计,处于较为高发的局面,且当事人大多数为来京照顾子女的老年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幼青年时物质条件较差导致有占小便宜、捡拾物品的不良习惯,不同程度的怀有侥幸心理。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该类行为明确属于犯罪行为本案中齐某与王某能够取得不起诉决定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非常幸运的结果,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切勿由于一时的侥幸或者贪小便宜,导致失去人身自由和更大的财产损失。



回顾思考


(一)

要确定有利辩护方案


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万万不可建议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应从证据和情节方面入手,争取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争取从宽处理。


(二)

要积极与当事人进行会见



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对案情的了解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因此在接受委托以后,一要及时、多次会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二要反复斟酌会见提纲,会见时间有限,有些当事人只会说出利己的事实或者阐述一些案件无关的信息,这时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沟通的主动权,帮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梳理客观事实。


(三)

要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

本案成功取保以及最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关键点在于与检察官的及时、有效地沟通。首先辩护律师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侦查机关经常在没有用满30天的刑拘期限就报捕了,所以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案件的程序进展,侦查机关报捕后,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建立沟通。其次摆正心态坦诚沟通,沟通时辩护律师不应把检察官视为对立的控方,我们都是法律共同体,共同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因此在与检察官沟通时,律师应当秉承协助检察官查清案件事实的心态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最后善于掌握沟通技巧,一定要事先预判检察官关注的重点是什么,才能在电话或当面沟通时言简意赅、直击重点,在最短时间内说服检察官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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