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6:51: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浙高法审〔2022〕1号】
集资 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騙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七年 至九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敎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单位集资诈騙的数额标准接照个人集资诈骗的五倍执行。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 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给集 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 置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 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
1.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 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产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増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 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 加三万元,增加四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額每增加三十万元,增加四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以窃取、收买、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 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2) 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的除外);
(3)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1) 案发后积破归还透支款的;
(2) 案发后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足额担保的;
(3)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 犯罪数额、危 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合同诈骗罪
1.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合同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 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 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 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的;
(2) 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 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积扱返还款项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 下。
6.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 数额。
7.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诈骗罪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髭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脂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 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 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 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 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畏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产重后果的;
(5) 慣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 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 下: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骑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 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 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濯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姓物归还被害人的;
(2)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8. 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 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