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10:33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21年11月3日,安某与郑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害的后果,经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由安某承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后车辆被送往车行进行维修,郑某认为应此次事故导致其五日不能使用车辆,故要求安某赔偿因此增加了交通出行费用损失,故其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故拒绝赔偿。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郑某交通费损失。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安某驾驶车辆与郑某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害的后果,后车辆被送往车行进行维修。此次事故由安某负全部责任,安某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维修车辆期间产生的交通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交通费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间接损失虽然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但保险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需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能还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