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28:56来源:法律常识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多人斗殴和积极参加斗殴,严重危害社会生活安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身体法益的意图而攻击对方,也同时默许对方对自己的身体进行侵害。如果一方有侵害意图,另一方没有侵害意图和行为,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属于故意伤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首先,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聚众斗殴中,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该处属于法律拟制的规定,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既包括本方也包括对方。其次,聚众的要求不一定双方人数都在3人以上,在实务中往往达到3人或3人以上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人数达不到3人或3人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地区不同可能有差别)。而且对于“众”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对于年龄和能力都应该做符合正常人可预见的情况来理解,年龄过小,或身体不足以有对对方造成侵害能力的,不应当认定为此处的“众”。再次,想要达到本罪的既遂标准,在法理上讲就是行为人着手实行聚众斗殴后,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则构成。但在实务中,对该条的认定并不具有可具现性,一般进行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产生了轻微伤或以上的后果都会构成该罪名。
该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种类中的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行为手段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人数过少、时间短、没有持械、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良好、等等等等都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重要依据,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中也应该以该思路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以上都是在有罪情况下做罪轻辩护的常规思路。因为该罪惩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这就要求律师在辩护中应将区分该罪的主、从犯,积极参加者与首要分子统一考虑,根据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的主观恶性、地位、作用、后果等因素,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理论,按他们各自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判断。如果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对其所参加或实施的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其在斗殴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其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对律师来讲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也是最有效最有价值的,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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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