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9:31:19来源:法律常识
我先举一个例子。
这两天我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代理一名当事人(以下称为原告)诉某银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法院发给原告在另一个案件中的执行款在进入原告名下银行卡后,被他人取走。银行主张是原告自己取走的,原告主张自己不知道法院已经发放了执行款,原告自己没有取过执行款。对于被告银行提供的以原告名义取走的22笔钱,原告不认可是自己取走。
对取款单据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时,因为被告银行并不能提供22笔交易的全部原件,所以,司法鉴定机构仅对被告提供了原件的两笔交易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是这两笔交易是原告的签名,但这两笔交易涉及的金额,仅是法院执行款金额的十分之一。
但是,在大部分证据对被告银行不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因为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原告应当对被告银行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但是,我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认为本案案由应为银行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第五条规定“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被告银行应当对原告银行卡中的交易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败诉责任。
以上这个案例说明,案由(也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的经验,案由
对案件至少还会有以下影响:
1.影响到原告应当有什么样的诉讼请求。
2.影响到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