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8:37:00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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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13时许,付好五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永辉超市一层正门出入口门帘处,趁被害人董某不备,从其外衣右侧兜内盗窃华为牌P20pro型手机1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付好五于2020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附近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被盗手机。
付好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李启林律师解答:
付好五在超市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接受刑法的处罚。
鉴于付好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付好五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经起获并发还,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李启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李启林,男,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以来,服务过很多人,专业素质过硬,解决诸多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