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2:08:35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合法合理补偿,农村征地拆迁中,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应享有补偿安置待遇?拆迁部门拒绝给外出务工人员补偿安置合法吗?今天笔者以一则最高法判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904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赵某常年在外务工,2013年进入国企工作,但并没有编制,系不在编的“临时工”。2015年。赵某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怀化市政府(拆迁部门)以赵某已经在国企就职为由,认为赵某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拒绝对赵某进行补偿安置。
赵某不服,遂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赵某并非在编人员,应当获得补偿安置,遂判决拆迁部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赵某进行补偿安置。拆迁部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拆迁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拆迁部门仍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可以依法承包。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的根,一般来说,除非被征地农民在其他村分得土地或在行政机关、国企等单位取得编制工作,即使农民常年在外务工,也并不影响其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
本案中,尽管赵某常年在外务工,但其既没有在其他村分得土地,也没有成为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即赵某在本村之外并没有获得一个稳定的保障,因此赵某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赵某仍具有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故拆迁部门应当依法对赵某进行补偿。
三、最高法裁判
赵某与怀化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没有改变,怀化市政府并未举证证明赵某已经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且不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或者属于其他不予安置的情形。故怀化市政府拒绝对赵某进行安置和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四、案件总结
许多外出务工人员因常年不在本村居住,对于村里发生的征地拆迁事项,有时并不能第一时间了解,甚至等拆迁户知道拆迁的事情之后,补偿安置工作都早已经结束了,许多外出务工的拆迁户权益经常会受到损害。
通过本案,大家要知道一点,那就是只要外出务工人员没有成为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或者在其他村分得土地,那么其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具有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如果拆迁部门拒绝给您补偿,可及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