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2:32:54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28日,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强奸案再审宣判,撤销该院做出的原二审死缓判决,以强奸罪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备受媒体关注的“百果女孩被害案再审”终审落下帷幕。
2018年10月4日,广西钦州10岁女孩晓燕(化名)在卖百果香回家途中遭人强奸并杀害,之后同村男子杨光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判决书透露,29岁的杨光毅先是守在晓燕回家途中的竹林伺机作案,当晓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猥亵,晓燕反抗过程中被杨光毅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袋带入附近山岭。晓燕苏醒后企图爬出蛇皮袋,但再次被杨光毅掐住颈部,杨光毅还用刀刺伤了晓燕双眼及颈部,并对其实施奸淫,拿走其身上卖百果香所得的32元,而后再次将晓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抛尸。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认为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作用,改判其死缓并限制减刑。晓燕的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阅审查二审卷宗,指定广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百果女孩被害再审案”中,其家属委托律师代为提出申诉,律师在其中做了大量工作,对本案再审的推动起到了实质性作用,直接促成了本案的再审改判。由此可见,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诉中大有可为,也应当有所作为。
一、熟悉申诉法律规定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都可以提出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也就是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从法律规定可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包括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三)人民法院对于申诉,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否则予以驳回
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的申诉,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否则予以驳回。做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代为提出申诉时,应当就当事人的申诉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充分论证。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识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运足运活刑事政策
律师在代理被害人的申诉时,除了熟悉申诉的法律规定以外,更要运足运活相关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宽”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严”则是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般是从“严”政策方面提出相关代理意见。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连续上升,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我国的刑事政策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依法严惩。“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掌握,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青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在晓燕案中,其代理律师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现行刑事政策,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广西高院经过再审认为,虽然杨光毅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是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改判其死刑。
三、擅于调取新的证据
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无论是做为被告人的代理人,还是做为被害人的代理人,都要敢于、擅于调取新的证据。律师不能因为取证存在一定的风险,就不敢去调取新的证据。司法实践证明,律师如果能调取到与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有时往往是促成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的条件中,第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由此可以看出新的证据对再审的重要性。
做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应当重点调取针对原审判决的定罪量刑的证据,通过调取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定性错误,量刑过轻,或者原审判决没有支持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或者判决赔偿过少,以此要求法院再审,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或者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财产退赔责任。
在晓燕案中,其代理律师就通过查看现场、走访群众、分析案情,同家属确定申诉请求。经过走访,律师发现,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上述奸杀案在同一地点,造成多名女孩造成心理阴影。律师在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的同时,还递交了走访材料,以证明杨光毅的一贯表现和人身危险性。间接促成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四、加强刑事类案检索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出:本意见所指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如果检索到的是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作为被害人的申诉代理人,在要求法院再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时,应当根据上述意见,加强刑事类案的检索,如果代理律师能够检索到与本案类似或者犯罪情节相比更轻、社会危害性相比更小的案件,而法院做出相对较重的判决时,可以把此类判决提交给再审法院,请求再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本案进行再审。
比如在晓燕案中,同样是强奸案件,在曾献明强奸一案中,2017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曾献明遇到被害人XXX(9岁),以拿钱给其买爆竹为名,将其诱骗到租住的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强行亲吻时遇到其反抗,此时,XXX的母亲找寻路过楼下,呼唤其名字,XXX听见后大声回应并欲离开,曾献明担心罪行败露,将XXX掐死。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判处曾献明死刑。曾献明强奸案与杨光毅强奸案相比,显然杨光毅的作案手段更为残忍,人身危险性更大。曾献明都被判了死刑,杨光毅更应被判处死刑。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注重收集类似案例,提交给再审法院。
五、穷尽一切法律途径
司法实务界有句格言:“二审比一审难,再审比二审难”。由此可见,当事人想要启动再审程序,改变原审判决,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尽管如此,做为被害人的申诉代理人,还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法律途径,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提出刑事申诉,首先要向原生效法院提出申诉,除非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原生效法院会维持自身做出的裁判。此时,做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分别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如果原做出生效裁判的是省高院,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生效裁判,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被害人的申诉申请。在此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先后向多家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时间跨度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
在晓燕案中,2020年4月7日,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杨光毅死缓并限制减刑,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卷审查,5月11日,晓燕家属向广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后,指定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六、妥善处理媒体关系
近年来,一批刑事冤案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被先后平反,媒体在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媒体的强力跟踪和报道,这些冤案的平反时间也不得而知。在被害人的申诉中,媒体同样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比如在李昌奎一案中,李昌奎与杨光毅一样,同样具有自首情节,云南高院原审判决以自首为由,改判李昌奎死缓,但是在媒体的强势介入下,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死刑。
同样,在晓燕案中,广西高院4月7日对杨光毅改判死缓后,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当事人及法院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此后仅过了一个月零3天,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决定调卷审查,并指令再审,由此可见媒体在晓燕一案再审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作为申诉代理律师,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不得自行利用媒体进行炒作。
作为被害人,不服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向有关新闻媒体投诉,媒体对此进行报道,无可厚非,代理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但是不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干涉,更不能干扰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权、报道权。同时,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代理律师不得为了达到让法院再审改判的目的,自行利用媒体进行炒作,或者怂恿、教唆当事人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炒作,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对此有要求,如果违反,律师会面临行业处分,甚至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作者:堵建军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票据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