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21:24:09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笔者以为,这里的“其他手段”应当是指与暴力、威胁相当的手段,而不是泛指一切手段。为非作恶主要起修饰作用,欺压与残害是递进关系,欺压达到残害的程度才符合行为特征。综上,行为特征的核心是“残害群众”。
怎样才算残害群众?标准是什么?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律师同行的辩护理由是“此系民间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等,不符合行为特征”。这样的说法虽然正确但并不够有力,说服力也不强。本文试图从更为本质、更为根本的角度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有两个基本感念需要厘清,何谓“残害”?何谓“群众”?
经查《现代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残”指凶暴的、狠毒的,那么“残害”的意思就是凶暴地、狠毒地伤害。“群众”是指社会上的人民大众。
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称为“群众”呢?显然不是。残害群众是一种不法行为,与此相对应,“群众”必须是守法的,因此,这里的“群众”应该解释为“守法公民”。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其最新版刑法学教材中将这里的群众解释为“无辜者”。相比较而言,张教授的界定更为准确,因此下文将采用无辜者的概念。例如,在别人工厂旁边占道经营拒不撤离因而遭到伤害的人,拖欠合法到期债务因而遭到伤害的人均不属于无辜者。当然,笔者的意思并不是伤害非无辜者不应当受到处罚,而是指这种伤害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的“残害群众”。
因此,残害群众的准确字面意思就应该是“凶暴地、狠毒地”伤害无辜者。鉴于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行为特征,伤害主要是指暴力伤害。就汉语的固有文义来讲,轻微的伤害行为(轻伤以下)肯定算不上“凶暴、狠毒”,这一点不应当有争议。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得上“凶暴的、狠毒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对《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进行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又对2009年《会议纪要》中所列举危害性特征中的“重要影响”进行了明确:“2009年《会议纪要》中的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等情形之一的。”这里虽然是针对“危害性特征”进行的说明,但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原则,同样应当适用于“行为特征”。
综上,残害群众的准确法律含义应该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伤害无辜者,致人死亡、重伤或多人轻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