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7:55:34来源:法律常识
11月2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法庭对李某等68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对李某等66名符合条件的罪犯分别裁减1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名罪犯予以假释,1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
当天下午,在监狱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桂林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邹长新,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胜男以及10位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观了监狱罪犯劳动改造车间、监舍区、监狱食堂、学习场所等区域,详细了解了罪犯在监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监狱里的劳动改造情况,并旁听了4个案件的庭审。
图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
参观监区习艺车间。
图为参观服刑人员宿舍。
下午3时50分,审判长吴小嫦宣布开庭。法庭首先核实被报请减刑罪犯的基本情况,接着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名单并告知罪犯诉讼权利及义务;然后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并就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依法查阅了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听取监狱干警、服刑人员的口头陈述;检察机关依法讯问了服刑人员本人、监狱干警、其他服刑人员的证言,发表检察监督意见;从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罚没义务、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达到法定的减刑成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最后由被报请减刑罪犯作最后陈述。庭审活动持续了1个多小时,整个过程有条不紊。
图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旁听庭审。
在本次庭审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每一件减刑假释案件,不仅要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还要考虑原判情况、主观恶性及附加刑执行情况,真正做到“应减才减,不枉不纵”,坚决避免罪犯减刑出狱后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对“三类罪犯”提请减刑,即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金融犯罪罪犯的减刑,以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刑事犯罪罪犯的减刑,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严格实行裁前报告制度,确保“六类罪犯”的减刑公开公正。
图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对案件进行评审。
图为庭审现场。
庭审休庭后,合议庭对李某等68名罪犯减刑假释案进行了评议。当庭裁定对李某等65名罪犯分别减去1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因1名罪犯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故对其减完余刑,1名过失犯罪罪犯予以假释,1名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罪犯未缴完罚金,又在2015年4月服刑期间违反监规纪律,故依法对其裁定不予减刑。此次庭审,合议庭邀请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与阳光评议,让他们充分了解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情况,听取他们对罪犯减刑的意见建议。政协人员和民主党派人士纷纷就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肯定了此次庭审客观而严格、公平又公正。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吴小嫦说:
“我们这次开庭邀请了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代表共12人旁听,评议的时候也邀请了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与评议,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让所有的罪犯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被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获得减刑5个月并于今年12月1日服完余刑回归社会的罪犯李某表示,
在这里我感受到在法律面前确实人人平等,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造才有可能获得减刑。在问及回归社会后有何打算时,李某说:“主要还是做一些对家庭、对社会有利、有用的事情,法律的红线的确不能碰,法律是社会安定的保障。”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在过去对社会公众来讲,是一个‘盲区’,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使公众看到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依据和理由,看到法院是在依法减刑假释,其阳光司法意义、社会意义重大,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突出,更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桂林市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副主任林俐说。
“通过庭审也使我对减刑假释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感受到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同时,犯人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犯人遵守监规,完成劳动任务,争取得到奖励分。”桂林市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彩云对法院阳光司法予以点赞。
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桂林中院通过邀请政协委员、民革委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旁听庭审并参与评议,充分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增加了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也加深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对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了解,对减刑假释工作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作为桂林市政协委员,桂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胜男陪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全程参与了旁听,听取了委员的意见建议。杨胜男表示:“感谢委员们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将继续努力,建立内外结合监督体系,杜绝弄虚作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