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2:54:19来源:法律常识
一.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按实习期满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醒注意:这里的赔偿金实质为劳动者正常下应得的工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提醒注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提出者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这里的单倍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实务中上述第38条规定的(二)(三)(四)比较普遍且隐蔽,对此特做以下分析说明:
1.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法律认定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拖欠工资一概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才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司法实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履行民主程序的延期支付;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其他用人单位非因主观恶意导致延期支付。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仅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规定,并未对劳动者个人救济给予法律规定。即对于已缴纳但未足额的仲裁请求,并不属于仲裁争议仲裁和处理范围,而属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对象。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15条第二款,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84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判定
此类现象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可以辞退劳动者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同,包括内容和程序上合法。
第一、规章制度在内容上需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出现剥夺劳动者权利、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
比较常见的有随意扣工资,随意制定、更改、扣发绩效奖励,违法延时加班等。扣发工资和绩效,将产生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责任。
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符合民主程序。
最后,有效的规章制度还需要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参加培训报道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让劳动者充分知晓。
提醒注意:实践中很多企业没有组建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判令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提醒注意:第一、实践中很多人意识不到上述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或者即便意识到这点,但以为若自己因此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的,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单方提出辞职,劳动者拥有单方解除权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权利,但不会造成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责任。只有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违法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才成立双倍经济赔偿金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惩罚性经济赔偿金
1.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醒注意:用人单位以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时,需要以上述合法且客观存在的规章制度为适用依据,并且适用的规章制度名称需与劳动者已知晓的相一致。在内容的制定上,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并且只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