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2:57:19来源:法律常识
1、案件事实:
2015年4月3日及4月7日,苏某某委托东大建筑第一分公司向赵某某分别转款100万元、95万元、48万元,共计243万元。苏某某当庭认可其中143万元是偿还的钢材款。苏某某分别向张某某三次转账了110万元。故苏某某起诉东大建筑第一分公司、赵某某、张某某要求返还243万。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可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苏某某将诉争款项转款给赵某某,显然不存在给付对象或者给付金额错误的情形。且苏某某在其与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对本案诉争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即是偿还张某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向其主张的借款。而该还款主张因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并没有获得支持,故苏某某就同样的转款提起了本次的不当得利诉讼。
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构成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苏某某主张其向赵某某多达210万元的转款缺乏法律上的原因,不仅未能举证证明,亦与其之前的主张及陈述不符,更与常理相悖,故其主张诉争款项作为不当得利由被告张某某及赵某某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指的是双方之间没有合法依据,一方收益,另一方受损,则受损一方可要求返还。在这里,注意以下几点:
(1) 双方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如汇款时错误填写汇款人,因二者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对方要求返还。
(2) 如双方有借款、采购等合同关系,一般应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如本案中,若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其涉及的款项往往会有相应的依据,不可能平白无故地向对方付款,故在此情况下,因款项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从而通过不得当利来要求返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也是法院最终驳回的核心依据。
综上,日常的商业往来,特别是双方之间有多种合同关系的,每笔付款要注明付款的依据,在备注时一定要注明。如“支付钢材款”,“偿还借款”等,如果有多份同性质的合同,最好标注好付款做依据的合同编号,从而保证付款清晰,不会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