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4:16: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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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被征收人而言,我们关注的或许不是征收项目的具体事宜,而是与咱们被征收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补偿问题,补偿标准与补偿金额等。
实践中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征收方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但该复核权形同虚设,并没有人对复核结果予以回复和说明。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被征收人石先生的房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2021年3月2日,当地区政府作出《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 石先生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律师介入后,遂对该补偿决定提起了法律程序。
在全面研读了涉案补偿决定后发现了如下问题:
首先,区政府提供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仅有吉林省x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家,未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空间。
其次,原告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达10000元/平方米,而补偿决定中的房屋评估单价不足4000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显然不合理。
最后,2020年11月30日,吉林省x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作出评估报告。
而征收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评估报告转交时间为2020年10 月3日,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收到评估报告时间为2021年1月22 日。
后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申请了复核评估,并提交了邮件交寄单及物流信息,但未收到评估公司的答复。2021年3月2日,被告区政府直接向原告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关于评估报告的转交证据显示其将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的时间早于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出现不合理情况。
相反,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收到评估报告的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原告申请复核评估后,未得到评估机构的任何答复,在此情况下被告即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故被告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存在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合上述裁判理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2021)吉01行初39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委托人石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补偿决定若要合法作出,评估报告是最关键的法定依据。
故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评估环节提高重视,盯紧抓细评估中的每一个步骤,对明显不合逻辑、违背事实的情况要有意识地收集固定证据,在申请复核评估时予以明确指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决定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征收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判断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
首先,从依据看,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有效;
其次,从主体看,审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征收主体,村委会、街道办等主体无权作出补偿决定;
再次,从程序看,审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报告作出与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最后,从实体看,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合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