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5:56:23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男和妻子康某,应感情不和,两人自愿协商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500元,至女方找到男朋友为止。
离婚后,李某男从来没有按月支付给前妻康某一分钱。15年之后,一直没有再婚的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当初自愿离婚约定,支付这15年所欠的补偿款约9万元。李某男不同意支付前妻康某补偿款,理由是前妻婚内出轨,并且离婚之后,康某一直有男朋友,再就是自己现在没有收入。
清河县律师网以案说法
前妻康某要求支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吗?清河律师认为,《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一条看似无用用,实际非常重要,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就违反该条的规定,从而导致约定无效。
就本案而言,李某男和康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500元,至女方找到男朋友为止”,看不出有限制婚姻自由的意思,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约定。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前妻康某,有没有出轨,有没有找男朋友,都应当有李某男举证但李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李某支付前妻康某补偿金8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