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8:52:38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能够快速让债务人妥协、主动还款、同时保障诉讼结果的实现,越来越多的人在诉讼的时候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诉前保全在三种保全中是最难申请,也是最难操作的。现结合法律及实际操作经验简单谈一谈诉前财产保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如何书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法院提供的诉前保全申请书模版,申请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明确为申请的保全财产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上述为诉前保全申请书最基本的内容,内容务必正确。实践中立案法官会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件。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立案法官也不会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为此,建议可以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第10条规定,“【情况紧急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一)被申请人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被裁决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表中房产登记状态为‘交易中’;(四)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五)申请人提交了当地公安、管委会、村委会证明或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被申请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的;(六)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认为构成情况紧急。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抵(质)押财产且抵(质)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该抵(质)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不影响情况紧急的判断;(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情形的。”
上述已较多地列举了情况紧急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可以将参考上述内容在诉前保全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案件的紧急程度,让立案法官对案件情况能更了解,并促使诉前保全立案的成功。
二、应如何查找及提供财产线索
1、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常见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应收账款等,经统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找。
房产信息查询,如海口市等住房,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律师可以拿着律所介绍信、律师证、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可以查询。
车辆信息查询,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去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的手续同查房产信息的类似。
银行账户的查询,可以通过被申请人的汇款凭证上的信息进行查询,或者如果被申请人存在多个银行账户,可以查找对方缴费(如缴税、交电费)记录进行查找。
股权信息的查询,较为简便,可以直接通过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或启信宝等网络渠道进行查询,一般不用进行现场查询。
如当事人能提供被申请人存在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可以根据财产的种类和性质选取不同的查询机构,在了解各个查询机构需要的手续后进行调取。
2、提供财产线索时应详尽
首先,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法院不会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查询。故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要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在查找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应制作详尽的财产线索清单,该清单中需要标明:保全财产的名称、保全财产的所有人、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权属证号。若系不动产,需写明保全财产的具体地址;如为银行账户,应明确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如为车辆,需要填写车牌号、具体登记的车管所,如果需要法官现场查封,需要提供车辆的具体位置。
其次,制定优良的保全方案。《保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因此当资产价值超过诉讼标的时,需要结合资产实际价值、变现难易程度、市场接受度等确定拟保全的资产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实践经验以及法院的执行力,我们认为,对常见资产的保全参照如下顺序:
有账面资金的银行账户>无争议且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应收账款权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车辆>股权
上述顺序是既便于法官执行,同时也有利于抓住被申请人的痛点,迫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问题。当然上述顺序并非固定,可以充分通过相关途径对资产价值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如何选择保全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但如何选择保全法院进行申请,应结合该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态度、执行力,是否更加便利执行财产、以及后续申请诉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有些法院从未做过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利害关系人在立案时就会受到阻力;有些法院执行法官较少,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会较慢、达不到保全的效果。所以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尽可能提前联系有管辖权的法院,综合考量各个法院的情况,以保障诉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四、担保方式的选择
根据法律要求,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现实中存在三种担保方式:
财产担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独立保函。
其中财产担保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此种方式会对申请人对财产有要求;独立保函,此种方式只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较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现在大部分法院可以接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此种方式不仅价格较便宜,同时也操作比较简便,但最好联系法院确认是否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等有要求。
采取哪种担保方式各个法院有不同的偏重,具体采取何种需向人民法院进行具体咨询。
五、如何配合法官采取保全措施
1、及时督促法官出具保全裁定书
现在大部分法院都对诉讼保全实行“裁定与实施分离”原则,即由业务庭合议审查后出具保全裁定,然后将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记执保号案件,分配执行局保全组保全法官,之后由该法官实施保全措施。
故当事人在立案后,应及时督促业务庭承办法官尽快出具保全裁定,然后移送立案庭,并在承办法官审核材料完毕后,尽快根据法院要求交纳保全费。
2、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完成保全任务
在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后,需积极了解分配保全法官的情况,在确定保全法官后第一时间与其取得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积极协助完成保全措施。协助保全法官的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及时与保全法官沟通案件紧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材料。如了解到被申请人的车辆正在办理过户,应及时告知法官,请求其及时向当地的车管所发送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也可以请求法官电话联系车管所,要求车管所先暂停过户等行为。
其次,规划保全线路,为法官节约时间。很多时候,因为情况紧急需要法官直接前往银行、房管局等办理保全措施,此时申请人可以先电话联系相关机构的上下班时间、地址等,帮助法官规划好保全线路,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提前踩点以确保地址正确性,避免给法官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最后,善意提醒保全法官携带所需资料,避免遗漏。一般来说,实施保全一般由两名执行法官前往,需要法官准备的材料有:
1.两名法官的法官证和执行工作证(复印件及原件);2.民事裁定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4.送达回证。其中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应尽可能与法官核对清楚,避免保全时出现错误。
因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并不详尽,所以法院在受理及办理的过程中会更加严谨。只有在前期做好财产调查、书面文书整理等工作,才能更好地配合执行法官完成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