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找遗产纠纷律师,遗产管理人的实施细则急需明确哪些内容

时间:2023-01-24 19:29:51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于今年施行后,其中继承编中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结合随后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发现,大家瞩目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只有一个小条文涉及,另外在新的民事案由规定中新增加了两个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的案由:“遗产管理纠纷”和“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除上述以外并没有更多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至今已近两个月,遗产管理人细则不清,导致了在实践中的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缺陷,相关机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无法配合实施。这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各地律协也在积极促进相关工作,比如,广州市律协公布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协完成了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相关工作,共357名律师成为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但此类工作,还限于律师协会这个层面,被外部机构,比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银行等机构接受的可能性低,无法落地操作。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极其重要,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虽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人破产而开始,但是有关破产财团的财产管理以及财团财产的整理变价,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等重要工作,却不由法院负责进行,而由管理人负全责。且在法院和管理人之外,尚设有债权人会议,但债权人会议仅负监督管理人之责,并不实际处理有关破产财团管理处分的实际工作。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均以管理人为中心推动。


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同理,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宜。包括核对被继承人生存情况、查验接收死亡证明、搜索继承人、召集继承人会议、宣布遗嘱内容及遗产管理人、清点遗产及编制遗产清单并向全体继承人报告等程序,均是由遗产管理人推动。


从本质上看,两种管理人制度都是处理身后财产的事宜,只不过破产管理人处理的是企业法人的身后事,遗产管理人是处理自然人的身后事。破产管理人因为企业破产而出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来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按照《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因为继承遗产而出现,而继承从自然人死亡开始。不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均是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选任或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自然人选任或民政部门等担任的法律效力,自然不比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受认可。相关机构在处理财产继承事宜时,确实也很难信任自然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即缺少公权效力的有效认证。


遗产管理人的职权决定了其不是享有自主权利、自由意志的私权主体,而是一个依法从事遗产管理活动,且其活动直接影响与财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一个准公主体。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其身份要求,而身份即是法律地位。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遗产管理人及其他涉遗产继承各方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细则确需进一步明确,以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逐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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