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违约找律师,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时间:2023-01-25 01:09:33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细分其类型主要为:违约损失、拖欠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异议等。然而,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备,各类型的施工合同层出不穷,合同内对于违约条款的约定也随之细化、加重。结合现今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在工程领域内掌握主导优势的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施工合同之时,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出具合同或者修改合同条款,削减自身于合同内的违约责任并加重乙方于合同内的违约责任,最终通过其优势地位完成合同签署,但往往也因此引发后续的争议不断,且合同内争议的违约金金额巨大。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做如下的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属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分为如下类型: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属性分为: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从其合同属性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有权利并互负义务。

二、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条款

鉴于现今建设工程市场的激烈竞争,握有合同签署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是为合同版本提供者,其提供的合同绝大数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合同内多数条款并不利于合同另一方。对此,笔者选取如下较为常见的合同违约条款以供读者参考:

1、工期违约条款:如乙方延期施工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合同金额计算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给予双倍赔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工期给予顺延。

2、工程质量违约条款: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整体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合同金额30%计算违约金。如整体工程无法使用的,乙方双倍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对此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工程材料质量违约条款:如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致使工程出现相应问题的,乙方应负责更换材料,并按照合同金额20%计算违约金,对此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签证违约条款:乙方提供虚假签证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虚假签证金额双倍的违约金。虚假签证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其他各类违约条款:因乙方行为,致使甲方出现抢工费用,乙方承担相应抢工费用,并承担相应赶工费用的1.5倍违约金;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费用的1.5倍违约金。

通过上述违约金条款可以得见,如作为合同中弱势的乙方,其违约责任之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双方出现争议,甚至诉诸法律,甲方的合同优势体现得尤为明显。如甲方单就乙方的其中一项违约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的违约金额可能并不突出。但在现实中,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的违约损失往往不止一项,甚至是多项,而多项违约损失要求的叠加,其合计金额往往远超合同金额,同时也远超其实际损失。对此,乙方又应当如何应对?应否全数履行甲方要求的违约损失金额?

三、合同中“违约金制度”的作用

违约金是指依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则为法定违约金。违约金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合同良好履行,在一方违约之时得以通过合同救济另一方,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行为遭受的损失得以弥补并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惩处。因此,违约金制度具备补偿损失兼具惩罚的功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之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通过本规定,守约方拥有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之时,守约一方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同时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之时,守约一方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即便双方对于违约金存在合同约定,但其最终偿付依据仍是以实际损失为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过高的处理方式

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之内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及如何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华盛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工程价款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已对案涉工程价款利息作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认定,可弥补华盛公司的实际损失。华盛公司再主张案涉违约金3000万元,过高分于其实际损失,为体现违约金惩罚性质,结合本案协议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应付工程价款利息的0.3倍。”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类型案件进行处理之时,也是以实际损失为主,违约金的约定比例也应当控制在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六、结语

通过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即便甲乙双方在合同签署之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比例及违约金,但后续如产生争议之时也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也应当给予调整。虽如此,双方也应当在签署合同之时极尽合同审查之义务,在保障合同顺利交易的大前提之下,对于过分限制己方的条款应与对方进行相应的沟通修改,后续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方可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出现。


作者:孙建武 叶胜益 彭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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