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0:58:08来源:法律常识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前身是检察机关反贪局和反渎局“两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但又有所不同。
以前叫“侦查”,现在叫“调查”。名称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性质的不同。
简单来说,“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程序,但是“调查”就不是了。所以,《刑事诉讼法》并不能调整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也就是说,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才有的权利。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适用的是《监察法》以及配套的《监察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条例均没有规定“辩护”的内容。所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但是,不能委托辩护人,不代表不能请律师。这个阶段,可以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这个并没有禁止,所以在市场上也可以看到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所谓的“辩护人”,这些“辩护人”只能提供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而不能参与到案件中,不享有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与真正的“辩护人”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直到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会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就能委托辩护人了,同时,还能申请阅卷,犯罪嫌疑人此时才有了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