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6:42:06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0月10日18时许,李某(男,31岁)驾驶桂BG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简称大货车)由中渡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鹿寨县境国道323线941KM+730M(石古屯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对向潘某(男,45岁)驾驶的桂B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潘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勘察后发现,大货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摩托车驾驶人潘某饮酒后驾驶已到达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大货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柳南大队联合辖区应急局、交通局、交通执法大队前往涉事车辆所属企业——柳州市欢达运输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相关安全台账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部分问题和不足,检查小组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了《安全隐患告知书》并向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检查小组还特别和企业负责人强调,应吸取事故案例教训,切实完善、改进安全生产制度,狠抓驾驶人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并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提高对事故危害性的认识,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柳州交警提醒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不得超车;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