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1:49:09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通报,据朝阳法院消息,过马路时被骑电动车的“饿了么”骑手撞成十级伤残,于先生将骑手杜某、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拉扎斯公司)、九江翼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九江翼达公司)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杜某因职务行为造成于先生受伤,拉扎斯公司作为“饿了么”及“蜂鸟配送”平台的经营者,其系经营相关业务的最终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拉扎斯公司赔偿于先生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审理,法院为各方当事人总结了争议焦点,即:杜某造成于先生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法官认为杜某造成于先生受伤的行为发生在送餐过程中,而杜某作为骑手,其工作内容包括从“饿了么”平台接受系统派单从而取餐再送餐,所以杜某因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了于先生的受伤。由于“饿了么”及“蜂鸟配送”APP均由拉扎斯公司运营,配送餐业务属于拉扎斯公司所经营的日常业务。拉扎斯公司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与部分骑手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另有部分骑手则属于外包人员。但杜某在送餐过程中身着“饿了么”的工服并且携带由拉扎斯公司统一配备的“饿了么”送餐箱,由“饿了么”平台进行派单,对于作为受害人的于先生而言,其仅知晓自己是被“饿了么”骑手所撞伤,若要求其去追究杜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去追偿,显然加重其诉讼负担。所以,拉扎斯公司对于骑手在送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是否是外包人员,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拉扎斯公司先行赔偿于先生医药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